


穗醫保規字〔2024〕4號
廣州市醫療保障局等十二部門關于印發廣州市醫療救助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廣州市醫療救助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廣州市醫療保障局 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州市教育局 廣州市公安局 廣州市民政局
廣州市財政局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廣州市農業農村局 廣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廣州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廣州市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局 廣州市殘疾人聯合會
2024年12月18日
廣州市醫療救助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醫療救助工作,保障群眾的醫療救助權益,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救助辦法》《廣東省醫療救助辦法》《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建立廣東省醫療保障待遇清單制度的實施方案》《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規定》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救助,是指對符合條件的醫療救助對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基本醫保)給予資助,對醫療救助對象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等支付后,個人負擔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按規定予以支付,幫助其獲得基本醫療服務。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醫療救助的服務、管理及監督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醫療救助實行市級統籌,遵循以下原則:
(一)救助水平與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二)統籌銜接,分類救助;
(三)公平公正,高效便捷。
第五條 市醫療保障部門主管本市醫療救助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將市級醫療救助資金列入部門預算保障,加強信息化建設,組織協調醫療救助相關數據共享工作,做好資金監管,維護醫療救助資金平穩運行。
市醫療救助服務中心負責本市醫療救助政策的具體實施;負責市醫療救助金的審核、結算和撥付,提供醫療救助“一站式”結算服務;負責醫療救助信息化建設;負責市級醫療救助資金部門預算執行;負責資助符合條件的醫療救助對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匯總資助參保對象數據等醫療救助相關信息;負責醫療救助政策及業務咨詢、宣傳、培訓、評估、指導和投訴處理等工作。
市醫療保險服務中心負責為資助參保對象提供社會醫療保險服務;協助市醫療救助服務中心開展醫療救助業務審核、醫療救助費用結算和匯總;協助做好醫療救助信息系統建設等工作。
市、區民政部門負責做好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以下簡稱低保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以下簡稱低保邊緣家庭成員)、支出型困難家庭成員等對象的認定和信息共享工作,支持慈善救助發展。市、區民政部門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構負責按照我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規定,做好醫療救助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相關工作。
市、區財政部門按規定做好資金支持。
市、區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強化對醫療機構的行業管理,規范診療路徑,促進分級診療,做好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成員的認定和信息共享工作。
市政務和數據部門配合開展醫療救助相關數據共享支撐工作。
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督促其管理的本市大中專院校,為符合條件的在本市大中專院校就讀的非本市戶籍困難學生辦理資助參保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本市醫療救助的申請受理,負責本轄區醫療救助的對象發現、調查核實、審核上報等工作;負責資助參保信息的采集、審核、匯總、上報等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依法協助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做好醫療救助對象調查、核實等工作。
市、區發展改革、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鄉村振興、退役軍人事務、殘聯等部門根據職責做好醫療救助相關工作。
第六條 各區人民政府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相關政策,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醫療救助。
第七條 醫療救助所需資金和工作經費,由市、區人民政府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醫療救助服務中心、市醫療保險服務中心、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醫療救助工作機制,通過多種途徑落實醫療救助工作力量,將醫療救助工作經費列入同級部門年度預算。
第八條 各區人民政府及各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各種形式,開展醫療救助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宣傳。本市報紙、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應當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醫療救助的公益宣傳。
第九條 醫療救助年度的起止時間與社會醫療保險年度的起止時間一致。
第二章 醫療救助對象
第十條 醫療救助對象包括以下人員:
(一)收入型醫療救助對象,包括由民政部門認定的,持有有效證件的本市特困人員、低保對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以及具有有效認定材料的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
(二)支出型醫療救助對象,即由本市民政部門認定的支出型困難家庭中符合《廣東省醫療救助辦法》規定條件的重病患者。
(三)殘疾優撫類醫療救助對象,包括以下人員:
1.由殘聯認定的,持有有效殘疾人證的本市戶籍重度殘疾人、三級或四級精神智力類殘疾人(含精神或智力殘疾的多重殘疾人)。
2.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認定的,本市戶籍烈士遺屬、享受撫恤補助待遇的優撫對象。
3.由公安機關認定的,本市戶籍因公犧牲或在職病故人民警察的困難遺屬。
4.由衛生健康部門認定的,本市戶籍持證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成員。
5.由本市大中專院校認定的,在其校內就讀并參加本市居民醫保,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非本市戶籍困難學生:
(1)具有戶籍地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發放有效證件的特困人員、低保對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具有有效認定材料的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
(2)具有戶籍地縣級以上殘聯部門發放有效證件的重度殘疾人或三、四級精神智力類殘疾人。
(四)其他困難人員
1.本市戶籍持有有效殘疾人證的三、四級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或多重殘疾人(以下簡稱本市戶籍三、四級殘疾人)。
2.本市戶籍居民因治療疾病造成家庭經濟困難、影響基本生活,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并經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人員(以下簡稱本市戶籍因病致貧人員):
(1)在定點醫藥機構住院治療和診治門診特定病種,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達到或超過其家庭申請醫療救助之日前12個月總收入的40%;
(2)經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其家庭收入及家庭成員名下財產符合認定條件。家庭收入認定范圍及家庭成員名下財產認定條件參照《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救助辦法》執行。
3.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因治療疾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難,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并經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人員(以下簡稱非本市戶籍因病致貧人員):
(1)在本市工作,持有效的《廣東省居住證》,申請醫療救助前2年已在本市連續繳納24個月社會保險(含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2)在定點醫藥機構住院治療和診治門診特定病種,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達到或超過其家庭申請醫療救助之日前12個月總收入的60%;
(3)經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其家庭收入及家庭成員名下財產符合認定條件。家庭收入認定范圍及家庭成員名下財產認定條件參照《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救助辦法》執行。
4.在本市工作期間患職業病的、且職業病防治責任單位已不存在或無法確認勞動關系的職業病病人。
5.經本市有關部門認定為本市行政區域內見義勇為的人員。
第三章 資助參保待遇
第十一條 收入型醫療救助對象、殘疾優撫類醫療救助對象及本市戶籍三、四級殘疾人參加本市居民醫保個人應繳納的費用,由醫療救助金全額資助。
醫療救助對象在資格認定后均可中途參加本市居民醫保。新增的收入型醫療救助對象在有關部門認定其資格前已經自行參加當年度居民醫保的,按規定資助其參加下一年度的居民醫保。
第十二條 收入型醫療救助對象未參加基本醫保的,自有關部門認定其資格之日起至完成參保登記期間就醫所發生的合規醫療費用,分別按照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相關規定支付。支出型醫療救助對象未參加基本醫保的,就醫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參照已參加本市居民醫保核減基本醫保和大病保險等報銷金額后,由醫療救助基金按規定支付。
第四章 醫療費用救助待遇
第十三條 醫療救助對象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符合基本醫保規定的普通門診、門診特定病種、住院醫療費用,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等支付后,個人負擔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由醫療救助基金按規定支付。由醫療救助基金支付的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參照國家和省有關基本醫保支付范圍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在一個醫療救助年度內,對收入型醫療救助對象及殘疾優撫類醫療救助對象住院及門診特定病種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醫療救助金累計最高救助15萬元,當年累計,不跨年度使用。低保邊緣家庭成員(不含單獨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成員,下同)住院年度救助起付標準為本市上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計算年度醫療救助起付標準時,計算結果四舍五入精確到元。
第十五條 收入型醫療救助對象及殘疾優撫類醫療救助對象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門診特定病種(審批有效期內)醫療費用,醫療救助金按以下規定支付:
(一)起付標準費用,由醫療救助金支付100%;
(二)基本醫療費用共付段個人自付部分(包括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醫療保險、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個人自付部分,下同),收入型醫療救助對象中的特困人員、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由醫療救助金支付100%,收入型醫療救助對象中的低保對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及殘疾優撫類醫療救助對象由醫療救助金支付90%;
(三)個人負擔的基本醫保目錄內其他醫療費用,由醫療救助金據實支付,一類、二類門診特定病種每個病種最高支付限額分別為每人每季度165元、1650元,當季有效,不滾存、不累計。
第十六條 收入型醫療救助對象及殘疾優撫類醫療救助對象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醫療救助金按以下規定支付:
(一)起付標準費用,由醫療救助金支付100%。
(二)收入型醫療救助對象中的特困人員、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個人負擔的基本醫療費用共付段個人自付部分及超過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限額費用,由醫療救助金支付100%。
(三)收入型醫療救助對象中的低保對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及殘疾優撫類醫療救助對象基本醫療費用共付段個人自付部分及超過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限額費用,按以下比例分段救助:
5萬元及以下的部分,由醫療救助金支付90%,其中,老年人、未成年人、享受撫恤補助優撫對象中的一至六級殘疾軍人由醫療救助金支付95%;
5萬元以上的部分,由醫療救助金支付80%,其中,老年人、未成年人、享受撫恤補助優撫對象中的一至六級殘疾軍人由醫療救助金支付85%。
第十七條 收入型醫療救助對象在本市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個人負擔的基本醫保目錄內普通門診醫療費用,醫療救助金據實支付,最高支付限額為每人每季度200元,當季有效,不滾存、不累計。
第十八條 支出型醫療救助對象在定點醫藥機構普通門診、門診特定病種、住院發生的個人負擔的基本醫保目錄內醫療費用,按7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起付標準為本市上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每一醫療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額為廣州市上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當年累計,不跨年度使用。
第十九條 符合第十條第(四)項第2目的本市戶籍因病致貧人員住院、門診特定病種治療,其社會醫療保險起付標準費用由醫療救助金支付80%,個人負擔的基本醫療費用共付段個人自付部分累計按以下比例分段給予救助:
(一)5萬元及以下的部分,由醫療救助金支付80%;
(二)5萬元以上的部分,由醫療救助金支付70%。
每一醫療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額為15萬元,當年累計,不跨年度使用。
第二十條 符合第十條第(四)項第3目的非本市戶籍因病致貧人員住院治療,其社會醫療保險起付標準費用及基本醫療費用共付段個人自付部分,由醫療救助金支付70%。每一醫療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額為5萬元。
第二十一條 符合第十條第(四)項第4目的患職業病病人在定點醫藥機構診治職業病時個人負擔的基本醫保目錄內醫療費用,由醫療救助金支付80%,每一醫療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額為1.1萬元。
第二十二條 符合第十條第(四)項第5目的人員在本市見義勇為遭受人身傷害的,在救治期間的醫療費等合規費用經有關部門墊付后,可申請醫療救助,個人自付部分由醫療救助金支付90%,見義勇為行為后12個月內最高醫療救助金額為10萬元。特殊情況,經市政府審批后可提高醫療救助標準。
第二十三條 收入型醫療救助對象、殘疾優撫類醫療救助對象及本市戶籍因病致貧人員在本市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經前述規定救助后按規定享受以下醫療救助,此項年度限額為15萬元,當年累計,不滾存,不計入年度醫療救助累計金額。
(一)收入型醫療救助對象及殘疾優撫類醫療救助對象(不含享受撫恤補助待遇的優撫對象)發生年度醫療救助金額不足5萬元的,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中個人負擔的乙類先自付部分、部分項目先自付部分,本市低保對象和低保邊緣家庭成員中的殘疾人、單親母親由醫療救助金支付60%,特困人員、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由醫療救助金據實支付,其余人員由醫療救助金支付50%。
(二)年度醫療救助金額等于或超過5萬元的收入型醫療救助對象、殘疾優撫類醫療救助對象及本市戶籍因病致貧人員,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經醫療救助金按前述規定救助后,剩余的基本醫療費用個人自付部分、乙類先自付部分、部分項目先自付部分、基本醫療費用超過年度社會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部分,特困人員、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由醫療救助金據實支付,其余人員由醫療救助金支付50%。
(三)享受撫恤補助待遇的優撫對象在本市定點醫藥機構住院發生的個人負擔的基本醫保目錄內醫療費用,由醫療救助金支付50%,年度限額為3萬元。
第二十四條 收入型醫療救助對象按以下標準享受補充醫療救助:
(一)特困人員、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在定點醫藥機構診治疾病個人負擔的經前述規定救助后的基本醫保目錄內其他醫療費用,由醫療救助金據實支付。
(二)低保對象和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在定點醫藥機構診治疾病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年度累計超過2000元以上,按以下比例給予救助:1萬元及以下的,由醫療救助金按80%的比例支付基本醫保目錄內醫療費用;超過1萬元的,由醫療救助金按70%的比例支付基本醫保目錄內醫療費用。
補充醫療救助支付的基本醫保目錄內醫療費用每一醫療救助年度最高限額為1.1萬元,不計入救助對象本年度醫療救助累計金額。
第五章 醫療救助管理
第二十五條 醫療救助對象可到本市任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出醫療救助申請,并履行以下義務:
(一)提交醫保電子憑證或有效身份證件、醫療費用支出情況等資料;
(二)申請因病致貧人員醫療救助的,應按規定提供居住證、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資料,并授權和配合開展家庭經濟狀況核對;
(三)如實申報,并承諾所提供的資料真實有效、信息完整。
申請人提供資料不完整、拒絕授權或不配合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的,視為放棄申請。
第二十六條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受理醫療救助申請,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將申請材料及初審意見報送市醫療保險服務中心;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意見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七條 對于申請因病致貧人員醫療救助的,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居住證簽發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本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構出具的核對結果,綜合入戶調查的情況,對因病致貧人員醫療救助出具初審意見,并按規定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送所在區的市醫療保險服務中心分中心(以下簡稱區醫保分中心);公示有異議的,及時組織復核。
區醫保分中心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提出審核意見報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因病致貧人員申請醫療救助的資格進行認定,符合條件的,給予認定;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市醫療救助服務中心應定期將因病致貧人員救助信息在網上公示。
第二十八條 市醫療保險服務中心對符合條件的醫療救助對象的醫療救助費用進行審核、結算,按月匯總送市醫療救助服務中心。市醫療救助服務中心復核后,將醫療救助金撥付申請人。
第二十九條 下列情形產生的費用不納入醫療救助基金支付范圍: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五)體育健身、養生保健消費、健康體檢;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收入型醫療救助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定點醫療機構應當核實其醫療救助對象的資格,實行“先診療后付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緊急危重困難病人入院就醫。
第三十一條 醫療救助對象應當按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就醫,主動向定點醫藥機構或有關部門提供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證件及有關材料。
第三十二條 醫療救助對象應當配合定點醫療機構執行衛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入院、出院標準及住院管理規定。住院治療符合出院標準但不按照規定出院的,自定點醫療機構醫囑出院日期之次日起發生的費用,醫療救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三條 民政、公安、教育、衛生健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退役軍人事務、殘聯等部門按照“誰主管、誰采集,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及時維護、更新和共享本部門負責的醫療救助對象信息,保障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時效性和可用性。
第三十四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全市統一的數據共享交換平臺等途徑,實現醫療救助數據共享,并做好醫療救助信息的綜合分析和運用;對通過數據共享交換可以獲取的有關材料,原則上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
第三十五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醫療救助檔案的管理工作,統籌安排醫療救助檔案管理工作所需經費、場地和人員,將醫療救助檔案管理工作與醫療救助工作同步部署、同步管理、同步檢查。
第三十六條 未參加社會醫療保險人員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由市醫療救助服務中心參照本市居民醫保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支付范圍和支付標準及有關規定,模擬核算出社會醫療保險起付標準費用、基本醫療費用共付段個人自付部分和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費用三部分。殘疾優撫類醫療救助對象非個人原因未參保的,按照本辦法第四章殘疾優撫類醫療救助對象有關規定申請享受相應的醫療救助。其他困難人員因個人原因未參保的,參照本辦法第四章其他困難人員有關規定享受醫療救助,模擬核算出的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費用不納入醫療救助范圍。
第三十七條 做好異地安置和異地轉診醫療救助對象的登記備案、就醫結算,按規定轉診的醫療救助對象,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救助標準予以救助。未按規定轉診的醫療救助對象,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原則上不納入醫療救助范圍。
第六章 醫療救助金籌集和管理
第三十八條 醫療救助金來源以市、區財政安排為主,其他撥款和社會籌集為輔。主要包括:
(一)各級財政部門在公共預算(含福利彩票公益金按規定調入公共預算部分)中安排的醫療救助資金;
(二)上級財政補助資金;
(三)社會各界捐贈用于醫療救助的資金;
(四)醫療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五)按規定可用于醫療救助的其他資金。
第三十九條 醫療救助金包括專項醫療救助金和基本醫療救助金,每年按以下方式籌集:
(一)專項醫療救助金每年總計籌資0.7億元,其中市財政安排0.2億元,各區財政共安排0.5億元。其中,區財政分擔的資金以上上年度各區困難群眾(低保對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重度殘疾人等三類)數量和區財力狀況兩個權重因素,按5:5權重比例計算。
(二)基本醫療救助金每年根據上上年度符合第十條第(一)(二)項、第(三)項第1至4目、第(四)項第1目的人員總數,按當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6%籌集,由市財政與各區財政按4:6比例分擔。
醫療救助金籌集標準和額度調整,由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根據本市醫療救助金使用情況與實際需求擬定,按程序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四十條 市財政部門將醫療救助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對醫療救助金實行專項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每年,各區財政部門將本區應負擔的醫療救助金統一歸集到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市醫療救助服務中心根據市財政部門的籌集文件將上級補助資金及市本級應負擔的醫療救助金統一歸集到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醫療救助金應當按實際發生的合規費用撥付,據實結算。醫療救助金當年度未用完的,結轉下年度滾存使用。市醫療保障部門應當建立醫療救助金運行監測預警機制,做好運行監測和數據分析等相關工作,保障較充足的歷史累計結余。發現歷史累計結余較低時,應提出補充籌集額度(一般不超過當年度全市應籌集基本醫療救助金總額的四分之一),會市財政部門審核后,由市和各區財政按照當年度應籌集基本醫療救助金占當年度全市應籌集基本醫療救助金總額的比例納入下一年度預算,并在下一年度籌集;發現歷史累計結余較高時,提出沖減籌集額度,會市財政部門審核后,由市和各區財政按照當年度應籌集基本醫療救助金占當年度全市應籌集基本醫療救助金總額的比例減少下一年度預算,并在下一年度相應減少籌集資金。發現醫療救助金當年出現缺口時,不足部分先從醫療救助金歷史累計結余中劃撥,當年仍不足需追加醫療救助金時按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辦理。
第四十一條 市醫療保障部門應當建立醫療救助預付款機制,醫療救助預付款按照上年度實際費用的25%確定。市醫療救助服務中心于每年年初向市財政局申請用款計劃,市財政局確認后下達,專項用于支付醫療救助零星報銷、醫療救助“一站式”結算和醫療救助對象異地就醫預付款。
市醫療救助服務中心于每年年初測算異地就醫預付款額度,并按確定的額度向市醫療保險服務中心撥付資金,再由其按照省有關規定上劃資金。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醫療救助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第四十三條 對造成醫療救助基金損失或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醫療救助金的個人,以及在醫療救助工作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有關行政部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及定點醫藥機構,按照《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 因醫療救助對象認定、醫保信息系統醫療救助待遇設置、經辦機構數據核定等原因,造成超額救助的,醫療救助對象應當將超額部分予以退回,拒不退還的,可暫停其醫療救助待遇。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鼓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醫療救助,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贈、承辦、協辦、設立幫扶項目、創辦服務機構、提供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醫療救助。醫療救助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社會力量參與的工作機制和渠道,為社會力量參與救助創造條件、提供便利。探索建立社會化醫療救助體系。
第四十六條 醫療救助辦法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州市醫療救助購買服務項目實施辦法》(穗醫保規字〔2020〕7號)同時廢止。國家、省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關注 · 廣州政府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