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讀】廣州開發區建設和交通局 廣州市黃埔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優化人才住房管理實施辦法
一、出臺背景
我局根據全區“1+15+5”政策體系出臺相關安排,按照《關于建設“三城一島”高水平人才集聚區的若干舉措》相關要求,提前開展人才住房政策修訂工作。經與區內重點企業座談、征求職能部門及公眾意見,形成了《廣州開發區建設和交通局 廣州市黃埔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優化人才住房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實施辦法》根據《廣州市人才公寓管理辦法》(穗建規字〔2024〕21號)、《廣州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暫行)》(穗建規字〔2025〕2號)、《關于打造“三城一島”產業增長極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若干舉措》(穗埔府規〔2025〕3 號)、《關于建設“三城一島”高水平人才集聚區的若干舉措》(穗埔組通〔2025〕2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2019年至今政策實施效果及人才需求等因素修訂,有助于持續優化我區創新創業創造生態環境,也有助于我區完善租購并舉人才安居體系,為區內引才留才、產業發展、區域融合、民生保障等發揮重大作用,具備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主要制定依據
1.《國務院關于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指導意見》(國發〔2023〕14號)
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
3.《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見》(穗府辦〔2021〕6號)
4.《廣州市人才公寓管理辦法》(穗建規字〔2024〕21號)
5.《廣州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暫行)》(穗建規字〔2025〕2號)
6.《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辦法》(穗府辦規〔2022〕9號)
7.《廣州市支持港澳臺青年來穗發展“樂居廣州”住房保障工作實施方案》(穗建住保〔2025〕308號)
8.《廣州市商品住宅用地出讓配建政策性住房管理辦法》(穗建規字〔2022〕2號)
9.《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關于城中村改造項目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意見》(穗建規字〔2025〕6號)
10.《廣州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辦法配套文件》(穗建規字〔2023〕7號)
11.《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推進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工作的通知》(穗規劃資源規字〔2023〕3號)
12.《廣州市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實施方案》
13.《關于打造“三城一島”產業增長極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若干舉措》(穗埔府規〔2025〕3 號)
14.《關于建設“三城一島”高水平人才集聚區的若干舉措》(穗埔組通〔2025〕20號)
15.《黃埔區廣州開發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穗開發改〔2022〕118號)
16.《政策扶持對象和附則的規范表述》
三、主要內容
《實施辦法》主要規范廣州開發區、廣州市黃埔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以下簡稱“本區”)范圍內人才住房的規劃建設、籌集分配、使用管理及相關活動,共計七章三十一條。
(一)總則。一是明確了制定目的和依據;二是明確了政策適用范圍、人才住房定義和類型;三是明確了各職能部門責任分工。
(二)籌集建設。一是增加人才住房建設和供應計劃編制內容;二是明確了人才住房空間布局要求;三是具體明確了6種人才住房建設方式和3種人才住房籌集方式,盤活存量和挖掘增量并舉;四是完善了人才住房認定程序、供應方式、財政支持等內容。
(三)申請配租。明確了人才住房申請方式、申請條件、分配程序、租賃期限、騰退約定、棄租處理等事項,明確建立與產業經濟發展相匹配的人才住房分配制度。
(四)租金補貼。一是完善了人才住房補貼標準,從“按比例補貼”調整為“按定額補貼”,實現同等層次人才享受同等住房保障權益;二是完善補貼兌現原則,明確符合條件的人才只能申請一套、享受一次人才住房保障服務;三是明確了“一門受理、內部流程、集成服務、限時辦結”的政策兌現辦理模式,新增承租單位因經營異常等特殊情形下兌現處理方式。
(五)租賃約定。一是明確了租賃合同內容;二是明確了租金管理方式;三是明確了工作變更特殊情形下的處理方式。
(六)監督管理。一是明確了取消租住人才住房資格的情形;二是明確了租賃期間擁有自有產權住房情形下的處理方式;三是明確了項目運營單位、承租人或單位應當履行的管理職責及違規處理方式;四是明確了人才住房退出機制。
(七)附則。一是明確了優惠政策從高不重復原則;二是明確了政策有效期。
四、制定依據
中共廣州開發區工委組織部 中共廣州市黃埔區委組織部關于印發《關于建設“三城一島”高水平人才集聚區的若干舉措》的通知【穗開組通〔2025〕20號】
五、答疑解惑
(一)什么是人才住房?
人才住房是指由政府、政府委托的實施機構(以下簡稱“實施機構”)統籌分配,面向本區符合條件的人才或人才父母供應的租賃性住房。
(二)人才住房主要保障對象包括哪些?
本實施辦法所稱人才包括以下2類:
1.本區認定的杰出人才、優秀人才、精英人才、創新創業領軍人才、新星企業家(含自主創業之星)、優秀科技人才、精英科技人才、新秀科技人才;
2.符合條件的優秀留學人員或外籍人才,或具有全日制本科學歷和學士學位,或中級職稱,或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二級技能等級及以上的人才,或港澳臺青年。
符合條件的上述人才均可申請1套人才自住住房,其中:第(一)類人才可為父母或配偶父母申請1套人才父母住房,夫妻雙方均屬于第(一)類人才的,每人均可申請1套人才父母住房。
(三)人才住房籌建方式有哪些?
我區人才住房主要通過6種方式建設和3種方式籌集。
建設方式包括政府投資集中新建、普通商品住宅項目配建、城中村改造項目配置、市場主體利用自有存量土地新建、產業園區工業項目配建以及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
籌集方式包括盤活符合使用條件的存量政府房源、國有企業物業等空置房源,通過收購、租賃、認定市場房源等方式利用存量房源,統籌城中村改造項目復建安置區富余安置房源、棄產安置房以及剩余拆遷安置房源。
(四)如何申請認定人才住房?
人才住房項目認定實行直接認定和依申請認定,其中政府投資項目經區政府批復后直接認定,市場投資項目由項目運營單位提交納入申請,經實施機構開展項目實地調研、企業背景調查、人才需求摸查等工作后,符合條件的項目報區政府批復后認定。
(五)人才住房申請方式是怎樣的?
人才父母住房以人才個人(家庭)方式申請。人才自住住房原則上以單位整體租賃方式申請,允許第(一)類人才、港澳臺青年以個人(家庭)方式或單位整體租賃方式申請人才自住住房。
(六)申請人才住房的單位應滿足什么條件?
以單位整體租賃方式申請人才自住住房的,申請對象應為在本區范圍內,依法誠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實行獨立核算,符合國家統計規范、稅收征管、信用管理等規定的機關事業單位、企業、機構或非法人組織等主體,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申請人才住房的人才應滿足什么條件?
人才申請人才住房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在本區工作;
2.本市無自有產權住房;
3.未享受過本市購房補貼、租房補貼、住房改革補貼等貨幣形式住房補貼。
具體詳見《實施辦法》第十三條。
(八)人才住房分配程序如何?
人才住房申請分配流程為:發布分配方案→線上申請→資格審核→統籌配租→簽約入住→常態分配,具體詳見本辦法第十四條。
(九)人才住房租賃期限是多少年?
人才住房合同租賃期限最長5年,符合條件的人才或人才父母入住人才住房的期限原則上不超過租金補貼期限。
(十)人才住房到期后如何處理?
人才享受租金補貼期滿后,所租住人才住房為政府投資項目的,應安排其他符合條件的人才入住;所租住人才住房為市場投資項目的,應安排其他符合條件的人才入住或者經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批準后轉為市場化租賃房源后繼續居住。
以單位整體租賃方式承租人才住房,租賃期滿后承租單位仍符合人才住房申請條件可向實施機構提出續租申請。未提出續租申請或不符合續租條件的,應在合同期滿后60日內結清有關費用并騰退人才住房。
(十一)正承租其他政策性租賃住房的如何處理?
符合條件的人才(家庭)在全市范圍內僅能申請租賃一套人才住房,在本區僅能享受一次人才住房保障服務。
已承租本市直管公房、單位自管房、公共租賃住房等政策性租賃住房的人才,應當在辦結本區人才住房入住手續之日起1個月內騰退原承租的政策性租賃住房;逾期不退的,取消其享受人才住房保障資格。
(十二)獲配租后棄租如何處理?
棄租3次及以上的個人或單位,自第3次棄租起12個自然月內不再受理其人才住房申請。
(十三)人才住房補貼標準是怎樣的?
1.人才自住住房
人才可享受最高每月2500元、最長5年租金補貼。
2.人才父母住房
人才父母或配偶父母可享受每月1500元、最長5年租金補貼。
每月補貼金額應不超過人才住房合同租金,因人才合租導致補貼金額超過合同租金的,承租單位應在不超過合同租金內根據人才補貼標準按比例將租金補貼優惠政策落實到符合條件的人才。例如:1位碩士人才(補貼標準:1000元/月)和1位博士人才(補貼標準:1500元/月)合租,所承租人才住房合同租金2000元。該套人才住房補貼金額不超過合同租金2000元/月,根據人才補貼標準按比例,承租單位應落實到碩士人才補貼比例為1000/(1000+1500)=40%,博士人才補貼比例為1500/(1000+1500)=60%,碩士人才補貼金額為2000*40%=800元,博士人才補貼金額為2000*60%=1200元。
(十四)人才住房補貼兌現模式如何?
人才住房租金補貼采用“一門受理、內部流程、集成服務、限時辦結”政策兌現辦理模式,實行先繳后補,按月補貼、每半年發放。承租單位因經營異常、企業破產、信用管理等特殊情形可申請提前兌現。
(十五)承租人才住房期間是否可以申請換租?
允許人才根據市場租金變化、住房改善需求、零散房源供應等情況,在享受租金補貼期間向項目運營單位提出最多1次零散房源換租申請。
(十六)人才租住期間存在工作變更情況,如何處理?
1.當更換后工作單位符合區人才住房申請條件時,經原工作單位同意,允許繼續居住;
2.當原工作單位安排其他符合條件的對象入住時,應向實施機構提交變更入住人申請;
3.當原工作單位不同意入住人更換工作單位后繼續居住且未安排其他符合條件的對象入住時,應限期騰退房源或經批準后允許轉為市場化租賃房源后繼續居住。
具體詳見《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
(十七)人才在哪些情形下會被取消享受人才住房保障資格?
1.不再符合申請條件的;
2.轉借、轉租,或無正當理由連續1個月以上閑置,或用于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
3.因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
4.未按規定繳納租金或其他應繳納費用的;
5.違反其他相關規定或租賃合同約定的其他行為。
(十八)租住人才住房期間擁有自有產權住房如何處理?
及時向實施機構報告,停止享受租金補貼優惠政策,按流程騰退所承租人才住房,并安排其他符合條件的對象入住。
因特殊原因暫時無法騰退的,經批準后,允許給予不超過6個月的騰退過渡期或轉為市場化租賃房源。
通過購買、繼承、離婚析產等方式擁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應當自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交付之日起120日內騰退所承租人才住房。
(十九)承租單位違規處理方式如何?
1.承租單位第一次違規的,向違規承租單位發送提醒函,收回違規使用人才住房;
2.承租單位第二次違規的,對違規承租單位予以約談,收回所有承租人才住房;
4.承租單位第三次違規的,取消用人單位承租資格,3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5.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新政策前申請入住如何處理?
原則上按照原政策申請入住的,繼續按原政策執行。新政策印發后,新申請入住、合同續簽、合同變更的按照新政策執行。
六、解讀途徑和時間
解讀途徑:黃埔區政府官方網站http://www.hp.gov.cn/
時間:與本辦法同步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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