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修改的背景和必要性
《廣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下稱《規定》)自2023年修訂施行以來,有力推動我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管理質效得到全面提升,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了堅實的制度保障。近幾年,國家出臺《法規規章備案審查條例》《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等行政法規,省政府也于2024年對《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進行了修訂。為全面貫徹落實上位法要求,進一步健全完善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機制,有必要對《規定》進行修改。
二、修改的主要內容
一是對標上位法最新規定。明確制定文件須符合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與國家重大改革方向;要求起草單位對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性開展論證,確保文件制定與上級決策部署保持一致。二是聚焦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落實《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相關規定,明確涉市場主體經營類文件征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新增可不公開征求意見的具體情形;規范公平競爭復審流程,強化政策解讀要求。三是健全全鏈條管理。強化上下級政策銜接,要求制定區政府文件應當征求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健全實施后評估工作機制,壓實部門主體責任;修改公民審查建議辦理流程,與上位法保持一致。四是加強備案審查監督。將第四章調整為“公布與備案”,強化政府規范性文件、部門規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規配套文件的備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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