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什么要修訂《廣州市長期護理保險試行辦法》?
廣州市作為全國首批、省內唯一的長期護理保險(以下簡稱長護險)試點城市,于2017年8月1日起正式試點實施長護險制度。按照《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關于擴大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試點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0〕37號,以下簡稱37號文)有關要求,我市自2021年1月1日起印發實施《廣州市長期護理保險試行辦法》(穗醫保規字〔2020〕10號,以下簡稱10號文),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為做好政策銜接,經請示省醫保局同意,我市于2022年底將10號文有效期延長1年至2023年12月31日。
10號文于2023年12月31日有效期屆滿,需進行到期修訂工作。目前,國家醫保局正在著手制定長護險政策文件,從國家層面對長護險進行整體制度設計。為落實好國家、省的工作要求,做好政策的平穩銜接,此次對10號文采取“小修訂”的原則,即在整體制度框架保持不變的情況下,僅對10號文中的籌資標準、社會力量經辦服務費等內容進行修訂,重點保障我市長護險基金的平穩可持續運行。待國家正式出臺長護險新的綱領性文件后,我市將及時按最新的文件要求開展修訂工作。
二、此次修訂主要調整了哪些內容?
此次修訂,對10號文中關于我市長護險的覆蓋人群范圍、待遇類型、保障范圍、服務形式、待遇標準、基金管理等方面均未作調整,《廣州市長期護理保險試行辦法》(穗醫保規字〔2024〕1號)的制度框架與10號文基本保持一致,主要調整內容如下:
(一)優化籌資機制
1. 總體原則。在保持籌資模式不變的情況下,以長護險實際運行數據為基礎,科學測算廣州市長護險服務相應的資金需求,按照基金略有結余的目標,合理確定廣州市長護險年度籌資總額,明確具體繳費費率,保障可持續。
2. 職工籌資機制。職工長護險籌資仍為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單位繳費從職工醫保統籌基金劃轉,個人繳費從其個人賬戶中代扣代繳,主要修訂內容為:
一是明確退休延繳人員個人繳費來源。按月繳費的退休延繳人員因《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省內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粵醫保規〔2022〕6號)明確不計發個人賬戶,明確此類人員的長護險個人繳費部分從其繳納的職工醫保費中按月繳納;
二是固化退休人員的繳費基數和費率。享受職工醫保退休待遇的人員,固化其長護險的繳費基數和費率,與現行政策一致,利于制度平穩銜接;
三是關于非退休人員的個人繳費費率,維持現行政策的個人繳費費率不變,保證制度的平穩銜接。
3. 居民籌資機制。居民長護險籌資仍從參保人繳納的居民醫保費中劃轉,個人和財政無需另行繳費,并維持我市現行長護險居民醫保參保人員個人繳費和財政補助按同比例分擔的做法,按照測算結果確定具體費率。
(二)明確社會力量經辦服務費用從基金列支
按照37號文“社會力量的經辦服務費,可綜合考慮服務人口、機構運行成本、工作績效等因素,探索從長期護理保險基金中按比例或按定額支付,具體辦法應在經辦協議中約定”有關精神,在長護險基金支出范圍中增加社會力量經辦服務費用,并明確委托經辦服務費用從長期護理保險基金中按比例或按定額支付,具體辦法在經辦協議中約定。
(三)長護險護理服務項目由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并可根據市場需求、基金運行情況等適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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