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有關單位和個人:
根據《廣州市國土空間規劃條例》第四十三條“本市實行建設用地供應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合并審批,不單獨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當事人提出申請的除外”規定,現將調整我市建設用地供應與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合并審批有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辦理原則
根據《廣州市國土空間規劃條例》第四十三條“本市實行建設用地供應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合并審批,不單獨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當事人提出申請的除外”規定,我市采用建設用地供應審批與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合并審批為基本原則,憑規劃條件核發劃撥決定書或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等供地文件以及取得同意使用集體建設用地批復意見的,原則上不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用地單位可以根據自身需求另行單獨申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以及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動產權證書合并辦理一件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土地出讓合同變更協議合并辦理(公開出讓成立項目公司)一件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合并辦理(社會投資類帶方案出讓用地產業區塊范圍內工業項目)一件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人防工程報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并聯審批一件事”。
按照《廣州市國土空間規劃條例》實行建設用地供應審批與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合并審批的項目,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不動產登記業務無需提供《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二、事項調整
(一)新增事項
1.新增“劃撥決定書核發”(子項),并設置“劃撥決定書核發(主動核發)”、“劃撥決定書核發及變更”2項業務辦理項。
2.在“建設用地(含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核發”(子項),新增設置“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發變更(劃撥用地)”1項業務辦理項。
3.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審核”(主項),新增設置“公開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審核”1項子項。
(二)調整事項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發及變更(公開出讓)”事項調整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發及變更(公開出讓,單獨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發及變更(協議出讓)事項調整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發及變更(協議出讓,單獨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發及變更(集體建設用地”調整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發及變更(集體建設用地,單獨申請)”。上述事項僅涉及事項名稱調整。
(三)取消事項
在“建設用地(含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核發”(子項),取消“建設用地、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主動核發)”、“劃撥決定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發”2項業務辦理項。
三、實施要求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政務服務事項辦事指引
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2026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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