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醫保發〔2020〕20號
各區財政局、民政局、衛生健康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試點工作的意見》(穗府辦函〔2017〕67號)和《廣州市長期護理保險試行辦法》(穗醫保規字〔2019〕8號,簡稱“《辦法》”),為優化我市長期護理保險(簡稱“長護險”)服務,在《辦法》的基礎上,進一步做好參保人長護險鑒定評估工作,壓縮鑒定評估等待期,實現參保人醫保待遇和長護險待遇的無縫銜接,現通知如下:
一、評估人群
在市內社會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簡稱“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或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等基層醫療機構進行家庭病床建床治療,年齡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的本市職工醫保參保人員(簡稱“參保人”),符合條件的可向市醫保經辦機構提出長護險待遇評估申請。具體辦理指引由市醫保經辦機構另行制定。
二、評估流程
(一)在院評估。參保人經住院治療病情穩定的,在出院前自愿選定本市長護險協議定點服務機構(簡稱“長護機構”)并達成服務意向后,可提出評估申請。市醫保經辦機構組織其住院定點醫療機構具有相應資質的主診醫師(副主任醫師及以上職稱)和護師(主管護師及以上職稱)對參保人開展評估。經評估符合條件的(附件1),出院后可根據評估結果(評估意見書格式見附件2)享受1~3個月的長護險待遇,一年內累計享受不超過2次(含2次)。經評估不符合上述條件(附件1),但符合享受本市長護險醫療護理服務項目條件的,出院后可根據評估結果享受1~3個月的長護險醫療護理待遇。參保人在享受待遇期間再次住院的,其長護險待遇終止。
(二)家床評估。享受家庭病床門特待遇的參保人在自愿選定長護機構并達成服務意向后,可提出評估申請。市醫保經辦機構組織該參保人的家庭病床巡診醫生開展醫療護理項目條件評估并出具評估意見書。經評估符合條件的,可根據評估結果在家庭病床期內享受1~3個月的長護險醫療護理待遇。
三、費用結算
參保人在市內發生的符合本通知規定的費用納入長護險支付范圍,并按照《辦法》執行。符合設置家庭病床的參保人可同時享受家庭病床門特待遇,重復項目不予支付。
符合規定的費用由長護機構按《辦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記賬并申報結算。
四、機構管理
開展居家醫療護理服務的長護機構負責提供本通知規定的居家護理服務;開展機構醫療護理的長護機構負責提供本通知規定的機構護理服務。
五、職責分工
(一)長護機構、定點醫療機構應按照政策規定和服務協議為參保人提供服務。定點醫療機構應配合做好參保人評估。受委托的承辦機構應按長護險辦法及有關規定協助市醫保經辦機構完成相關工作。
(二)市醫療保障部門、市衛生健康部門、市民政部門負責組織落實本通知,對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根據職能將定點醫療機構、長護機構配合開展長護險服務的情況納入年度考核。
六、本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試點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附件:1.在院評估享受長護險待遇的條件.doc
廣州市醫療保障局 廣州市財政局
廣州市民政局 廣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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