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府研字〔2014〕4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室關于印發廣州市
政府決策咨詢研究課題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處、研究中心,市政府決策咨詢專家:
現將《廣州市政府決策咨詢研究課題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即日起正式施行。
廣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2014年4月29日
廣州市政府決策咨詢研究課題管理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廣州市政府決策咨詢研究課題(以下簡稱決策咨詢課題)的管理,使課題管理更加科學規范、高效有序,更好地服務決策,促進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決策咨詢課題研究必須圍繞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服務廣州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解決廣州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點難點問題,為市委、市政府提供決策咨詢參考。
第三條 決策咨詢課題管理包括選題申報、委托管理、經費管理和評審轉化等環節。
第四條 由廣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室(以下簡稱市政府研究室)負責決策咨詢課題組織管理工作。課題管理的職能處室為發展與改革研究中心。
二、選題申報
第五條 課題選題。決策咨詢課題選題應遵循服務決策需求的原則,緊緊圍繞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廣州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課題來源包括:
(一)市委常委會、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市領導直接提出的課題;
(二)市政府的年度工作重點和迫切需要解決的熱點難點問題;
(三)由市政府研究室向市政府工作部門或社會公開征集的本年度課題選題;
(四)由市政府研究室各業務處室結合市政府年度工作推薦的課題選題。
(五)其他具有重要研究價值的課題。
第六條 選題由市政府研究室發展與改革研究中心負責收集整理并提出初選意見,經市政府研究室室務會議或主任會議研究確定選題名單。
第七條 課題發布。通過紙質文件、電子郵件和市政府研究室官網三種形式將當年研究課題公開發布。每年課題選題應于當年4月份前發布,臨時性選題可根據研究工作的需要適時發布。
第八條 申報條件。課題組負責人可根據自己的專業特長申報決策咨詢課題。
(一)課題組負責人必須是廣州市政府決策咨詢專家;
(二)課題組負責人必須是課題研究的真正組織者和執行者,并承擔實質性的研究任務;
(三)對廣州經濟社會發展的狀況和規律有比較深刻的了解和認識,對課題涉及的領域比較熟悉并積累一定的研究成果;
(四)遵守本辦法的各項規定。
第九條 申報程序。
(一)通過市政府研究室官網下載《廣州市政府決策咨詢課題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及相關資料;
(二)填寫《申請書》及相關資料;
(三)按規定時間和要求將以上材料報送市政府研究室;
(四)由市政府研究室發展與改革研究中心會同對口業務處室對課題申請書進行審核,提出初選名單,報市政府研究室室務會議或主任會議審定。
三、委托管理
第十條 課題委托。課題批準立項后,該課題申請書和研究提綱即視作項目任務書。市政府研究室與課題組負責人簽訂《廣州市人民政府決策咨詢課題委托研究合同》,并在市政府研究室官網公布課題組負責人名單。課題組負責人應承擔信譽保證,并將申報課題列為科研重點。
第十一條 課題管理。市政府研究室按照課題研究的范圍,指定對口的業務處室負責各課題的跟蹤管理工作。對口業務處室為每項課題安排一名聯絡人,掌握研究進程、協助開展調研、組織召開座談會等。對口業務處室應及時對課題組提交的研究提綱、計劃、成果等提出反饋意見,對研究進度和成果完成情況作出評價,以此作為撥付研究經費的重要依據。
四、評審轉化
第十二條 課題報送。在規定時間內(按照合同約定時間),由課題組將課題研究報告及縮寫稿的電子文檔和紙質文稿同時報送市政府研究室。先由市政府研究室對口業務處室對課題提出修改意見,課題組根據反饋的意見對課題進行修改后再將課題研究報告及縮寫稿報送市政府研究室。
第十三條 課題評審。課題研究完成后,由市政府研究室組織課題評審,評審標準如下:
(一)課題研究范圍符合課題設計要求;
(二)課題研究成果所依據和使用的資料、數據真實可靠;
(三)課題研究成果思路清晰,論證層次分明,結構合理,文字順暢,提交的課題成果形式與委托要求相符;
(四)課題研究方法科學得當,具有一定的創新性和實用性。
第十四條 評審程序。先由市政府研究室對口業務處室對提交的課題提出評審意見,然后由市政府研究室組織課題評審,進行評審驗收,形成評審結論。必要時請市政府相關部門和熟悉該領域的專家參與評審。評審結論分為通過、修改后通過(附具體修改意見)、不予通過三種。
第十五條 成果轉化。課題通過評審驗收后,對研究質量較高、對廣州經濟社會發展有較強指導性的課題,以專報形式報市領導和市政府有關部門,并將研究成果分批刊登于《決策與咨詢》,作為市委、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決策參考。
五、課題撤項
第十六條 因課題研究不符合委托立項要求、剽竊他人研究成果、到期不能完成、未通過評審等撤項情形的,經市政府研究室室務會議或主任會議研究確定,對該課題予以撤項。
第十七條 課題撤項信息在市政府研究室官網公布,該課題組負責人三年內不得申報決策咨詢課題。
六、經費管理
第十八條 市政府研究室根據每年招標課題難易程度和課題經費預算,確定每個課題的研究經費額度。
第十九條 課題研究合同簽訂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撥付30%的課題研究經費,作為啟動資金。課題通過評審驗收后,撥付剩余的70%的課題研究經費。凡出現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課題撤項的情形之一的,剩余的70%的課題研究經費不予撥付。課題研究經費統一撥到課題組負責人所在單位的銀行賬戶。經費實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補。
七、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指各類課題申報、評審、委托、協議等資料和研究成果資料,由市政府研究室統一歸檔。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廣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6月制定的《關于廣州市政府決策咨詢專家開展課題研究的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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