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印發《廣州市重大行政決策論證專家庫管理工作細則》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依據《廣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2號),我室制定了《廣州市重大行政決策論證專家庫管理工作細則》。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并自今日起正式施行。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我室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2024年9月11日
廣州市重大行政決策論證專家庫管理工作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廣州市重大行政決策論證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的建設和管理工作,依據《廣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專家庫匯聚各領域專業人才資源,服務我市重大行政決策論證活動。
第三條 專家庫按照統一建設、科學管理、資源共享、規范使用的要求建設和運行。各區可共享使用專家庫。
第四條 廣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室為專家庫管理部門,負責專家庫建設和日常管理工作,為決策承辦單位開展論證活動提供服務,其下屬廣州市發展與改革研究中心具體負責專家庫日常運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專家庫建設
第五條 專家庫分為城市規劃建設、環境保護、城市管理、財經貿易、產業發展、農村農業、科學技術、文化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交通管理、依法行政等12個組別。專家入庫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政治立場堅定,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能夠據實、負責、公正地提出論證意見和建議;
(二)學術造詣高,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相應的資格認證,在相關專業領域具有較高的專業水平和較強的分析判斷能力;
(三)工作經驗豐富,熟悉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等;
(四)熱心決策論證工作,在時間和精力上可以完成相關工作。
第六條 專家入庫采取公開征集和邀請入庫的方式。
第七條 公開征集專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征集:專家庫管理部門函請在穗高校、科研單位和市政府各部門推薦人選,通過官網公布征集信息;
(二)申請:申請人填寫申請表,經所在單位或推薦單位同意,與申報資料一并送交專家庫管理部門;
(三)審核:專家庫管理部門審核申報資料,提出擬聘專家名單;
(四)公示:專家庫管理部門在官網公示擬聘專家名單;
(五)批準:擬聘專家名單報市政府審批;
(六)聘任:以市政府名義聘任,并函告各有關單位、專家本人及其所在單位;
(七)發證:專家管理部門制作聘書,由市政府辦公廳協助加蓋市政府印章。
第八條 對工作需要且符合入庫條件的緊缺領域的專家,可以由專家庫管理部門特邀入庫。
第三章 專家庫管理
第九條 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獨立發表論證意見建議;
(二)對參與的重大行政決策享有知情權;
(三)按照規定獲取相應的勞動報酬;
(四)自愿申請退出專家庫;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專家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學術道德,秉持客觀、公正、獨立原則,按照規定的論證程序,開展論證活動,出具專業意見;
(二)對出具的論證意見簽名確認,并對論證結論負責;
(三)論證事項與本人或者所在單位有利害關系,影響公正履職的,應當回避;
(四)遵守工作紀律及保密規定,嚴禁泄露、侵犯、使用在論證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技術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信息,不得泄露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
(五)不得以論證專家名義參與商業活動。
第十一條 專家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5年,任期屆滿自動解聘。
第十二條 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專家庫管理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增補專家。增補專家聘期與同屆專家聘期相同,任期屆滿一并換屆。增補程序參照第七條執行。
第十三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提前解聘。
(一)受黨紀政紀處分或者被追究法律責任,不適合擔任專家的;
(二)因身體健康或工作調整,不宜參與決策論證活動的;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決策論證活動的;
(四)主動申請退出專家庫的;
(五)存在其他不適合擔任專家情形的。
第十四條 專家解聘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專家庫管理部門核實情況后,作出解聘決定;
(二)在專家庫管理部門官網公告。
第十五條 專家庫管理部門定期對專家信息進行更新維護。
第四章 專家庫運行
第十六條 對于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專家論證活動,并從專家庫選擇相關領域專家參與論證。
第十七條 專家選擇包括隨機抽取和擇優選取兩種方式,專家選擇方式由決策承辦單位根據工作需要確定。
第十八條 專家選擇應當綜合考慮代表性、專業性和中立性,實行回避制度。專家選擇應當以庫內專家為主、庫外專家為輔。
第十九條 決策承辦單位可邀請庫外專家參加決策論證,邀請專家名單應當函告專家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決策承辦單位向專家庫管理部門書面提出所需專家人數、專業領域及其他要求。專家庫管理部門協助決策承辦單位選擇專家。
第二十一條 決策承辦單位可采取召開論證會、書面咨詢意見、委托咨詢論證等方式開展專家論證活動。
第二十二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提前向論證專家提供決策草案、起草說明等相關資料,并為專家論證活動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支持其獨立開展工作。
第二十三條 參加論證的專家應當簽署專家承諾書。專家承諾書包括以下內容:
(一)獨立參與論證;
(二)客觀、公正地發表論證意見;
(三)對論證過程、事項和意見保密;
(四)遵守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論證專家應當出具書面論證意見,并對出具的意見負責。
第二十五條 專家庫管理部門按照市財政資金使用規定支付專家勞務報酬。
第二十六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從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論證工作質量等方面對專家履職情況進行評價,并及時將評價結果報送專家管理部門。
第二十七條 專家庫管理部門應當跟蹤了解專家參與決策論證工作情況,并以此作為續聘或解聘的依據。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廣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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