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應急規字〔2025〕3號
廣州市應急管理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安全生產培訓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應急管理局,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全市安全生產培訓機構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廣州市安全生產培訓機構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應急管理局
2025年12月29日
廣州市安全生產培訓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安全生產培訓機構管理,規范安全生產培訓行為,提高安全生產培訓質量,促進安全生產培訓市場規范有序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廣州市轄區內從事特種作業人員,以及礦山、危險化學品、石油天然氣開采、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培訓活動培訓機構的監督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培訓工作實行統一規劃、歸口管理、分級實施、分類指導、教考分離的原則。
第四條 市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對全市安全生產培訓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市安全生產考試機構受市應急管理部門委托,承擔全市安全生產培訓考試相關工作。
各區應急管理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依法對轄區內的安全生產培訓機構進行業務指導、監督管理和日常抽查檢查。
第二章 機構報告
第五條 安全生產培訓機構應具備法定的安全生產培訓機構基本條件。
第六條 安全生產培訓機構應當依法將本機構的教師、教學和實習實訓設施等情況書面報告市應急管理部門;安全生產培訓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和以下程序在省應急管理部門業務監督管理平臺(以下簡稱“省平臺”)進行信息材料錄入:
(一)新增報告。符合基本條件的安全生產培訓機構應當在首次開展安全生產培訓活動前,按照有關規定在省平臺錄入和上傳報告材料。市應急管理部門對安全生產培訓機構報告材料進行核實,按程序上報省應急管理部門確認。
(二)變更報告。安全生產培訓機構基本條件(包括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培訓方式、培訓項目、專兼職教師、設備設施等)發生變化或機構注銷的,應當在變化后及時在省平臺錄入和上傳變更報告材料。市應急管理部門對安全生產培訓機構變更報告材料進行核實,按程序上報省應急管理部門確認。
市應急管理部門發現安全生產培訓機構的基本條件發生變化無法滿足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要求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第七條 安全生產培訓機構對提交的教師、教學和實習實訓設施等報告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報告材料應包括: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或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中介組織佐證材料;
(二)專(兼)職教師專業背景和5年及以上實踐經驗佐證材料;
(三)自有或簽署3年及以上租賃合同的固定辦公場所和培訓場所佐證材料,以及培訓場所建筑防火和消防設施等符合《消防設施通用規范》(GB 55036)和《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 55037)要求的佐證材料;
(四)滿足所開展項目的理論及實際操作培訓要求的場地、設備設施、應急物資的佐證材料;
(五)本機構的培訓管理制度,符合《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 29639)的火災、踩踏、觸電等類別專項應急預案或現場處置方案的其他材料;
(六)使用線上安全生產培訓平臺開展培訓的,可以提交開展網絡培訓書面意向書,使用非自主開發線上安全生產培訓平臺開展培訓的,還應提交與平臺運營單位簽訂的協議書。
第三章 機構運行
第八條 安全生產培訓機構應按報告事項范圍依法開展安全生產培訓活動。
第九條 安全生產培訓機構的培訓課程及學時應滿足培訓大綱要求。
第十條 安全生產培訓機構應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日常安全管理,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培訓機構應當公開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培訓退費制度等內容,并在培訓對象繳納培訓費前予以告知,不得在標價之外加收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培訓機構應當堅持公平誠信原則開展業務宣傳,不得作出“包過”“速成”等保證性承諾宣傳,不得采取不正當競爭方式經營。
第十三條 安全生產培訓機構使用線上安全生產培訓平臺開展培訓的,應根據《廣東省應急管理廳安全生產資格考試網絡培訓管理辦法》等規定落實各項培訓管理要求。
第十四條 安全生產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培訓檔案,培訓學員的培訓檔案應實施“一期一檔”管理,以紙質或電子檔案的形式進行歸檔、存放和保管。培訓檔案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培訓方案或培訓計劃、培訓通知、學員信息匯總、考勤記錄、培訓教材與課件、線下培訓現場視頻記錄、培訓質量評估記錄和培訓總結等。使用線上安全生產培訓平臺進行理論培訓的,檔案還應包括學習記錄、人像抓拍圖片、學時證明。
保存紙質檔案的機構應配備培訓檔案管理室,滿足防火、防盜、防潮要求,使用面積、檔案柜(架)數量應滿足培訓檔案保存需求;保存電子檔案的機構應保障電子檔案可查詢、可驗證。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檔案保存時間不少于6年,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培訓檔案保存時間不少于3年。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應對安全生產培訓機構開展安全培訓活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一)安全生產培訓機構基本條件情況;
(二)建立執行培訓管理制度和教師配備要求的情況;
(三)執行培訓大綱和組織培訓情況;
(四)培訓檔案管理和線下培訓過程錄像情況;
(五)落實報告本機構的教師、教學和實習實訓設施等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六條 安全生產培訓機構存在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依規進行查處。
第十七條 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安全生產分類分級執法檢查的規定,對安全生產培訓機構開展執法檢查。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安全生產培訓機構存在違法行為,有權向市、區應急管理部門報告或舉報。接到報告或舉報的應急管理部門應為報告或舉報人保密,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核查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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