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殘聯規字〔2024〕3號
廣州市殘疾人聯合會廣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廣州市殘疾人
就業創業扶助辦法的通知
各區殘聯、財政局:
為扶助本市殘疾人就業與創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結合本市實際,現將《廣州市殘疾人就業創業扶助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州市殘疾人聯合會 廣州市財政局
2024年8月27日
(聯系處室:教育就業處,聯系電話:38491101)
廣州市殘疾人就業創業扶助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扶助本市殘疾人就業與創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安排殘疾人上崗就業的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事業單位、企業、個體工商戶等用人單位。
本辦法所扶助的殘疾人是指具有本市戶籍、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就業愿望、持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一至八級)的殘疾人。
第二章 就業與創業扶持
第三條 用人單位在招考或者錄用工作人員時,不得歧視殘疾人。
本市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帶頭落實“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政策。
第四條 鼓勵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一)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除個體工商戶外),殘疾員工占在職員工的25%以上且不少于10人的(殘疾員工包含非本市殘疾人,人數和比例按上一社保年度內月平均情況計算),對該單位上一社保年度為本市殘疾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本單位繳費部分予以補貼,補貼標準參照上一社保年度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繳費標準的下限。
(二)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個體工商戶,對其上一社保年度為本市殘疾人經營者及殘疾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本單位繳費部分予以補貼,補貼標準參照上一社保年度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繳費標準的下限。
用人單位同一年度內已享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社保補貼的,不得重復申請以上兩項資金資助。
(三)用人單位每新安排一名從未在用人單位就業的全日制應屆大專及以上學歷本市殘疾高校畢業生上崗就業且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上崗就業半年以上的可以按每人1萬元的標準申請一次性崗位補貼。上述殘疾高校畢業生的就業情況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就業登記、社保繳納記錄為準。
第五條 對符合條件的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按照“先申請后改造”原則,經驗收合格后,給予就業環境無障礙改造、無障礙就業設備設施建設等一次性資金資助,具體資助金額按無障礙改造建設工程的工程合同和發票確定。
(一)對申請前12個月內月平均安排10至30名殘疾人,且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的殘疾人占殘疾員工比例50%以上的用人單位,給予不高于10萬元資金資助。
(二)對申請前12個月內月平均安排31至50名殘疾人,且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的殘疾人占殘疾員工比例50%以上的用人單位,給予不高于20萬元資金資助。
(三)對申請前12個月內月平均安排超過50名殘疾人,且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的殘疾人占殘疾員工比例50%以上的用人單位,給予不高于30萬元資金資助。
用人單位自申請審核通過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重復申請此項資助。
第六條 加大殘疾人自主創業的扶持力度。
殘疾人自主創業資金資助。對由殘疾人擔任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經營者的用人單位,在辦理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在注冊地址正常經營半年以上且已購買社會保險,申請、審核時未被登記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給予一次性2萬元的資金資助;對符合上述條件且安置3名以上本市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給予一次性5萬元的資金資助。
殘疾人創辦一個以上用人單位或領取營業執照一個以上的,只按一個用人單位標準給予資助。
殘疾人或用人單位自申請審核通過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重復申請此項資助。
殘疾人或用人單位已享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創業補貼的,不得重復申請此項資助。
第七條 經區殘聯、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村委會共同認定,給予從事規模種養(殖)業的殘疾人專項扶持資金。
(一)對種養(殖)面積10至50畝,或者年養禽500至2000羽,或者養畜30至50頭,或者農產品加工產值10至3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2萬元。
(二)對種養(殖)面積51至100畝,或者年養禽2001至3000羽,或者養畜51至100頭,或者年農產品加工產值31至5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3萬元。
(三)對種養(殖)面積超過100畝,或者年養禽超過3000羽,或者養畜超過100頭,或者年農產品加工產值超過5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5萬元。
殘疾人自申請審核通過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重復申請此項扶持資金。
同一年度內已享受本辦法其它就業扶持資金的,或同一種養(殖)項目已申請創業資助的,不得重復申請此項扶持資金。
第三章 就業培訓幫助
第八條 加大殘疾人職業培訓的工作力度。
殘疾人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崗位培訓、創業培訓、農業實用技術培訓等培訓的,按規定享受政府培訓補貼。
第九條 殘疾人一個年度內最多享受由市、區殘聯系統組織的免費培訓三次、培訓補貼一次。
補貼按年度內首次培訓的實際出勤天數予以計發,標準如下:
(一)殘疾人參加市、區殘聯組織的職業培訓,培訓期間每人每天補貼30元,享受補貼的時間不超過60天,輔助性就業、庇護性就業、職業適應性訓練及康園工療機構內職業康復與勞動技能等訓練除外。
(二)委托用人單位開展崗位培訓、需安排師傅帶徒弟進行崗位實訓的,按帶徒天數,給予帶徒師傅每天50元的補貼。享受補貼的時間不超過60天。
(三)在創業培訓或者農業實用技術培訓后,需專業機構安排技術人員定期上門進行技術指導的,對派出專業技術人員的機構,按每月每戶100元的標準給予補貼,專業機構須提供每月每戶不少于兩次的上門服務。享受補貼的時間不超過3個月。享受上門技術指導服務的人數不超過全年創業培訓或者農業實用技術培訓總人數的10%。
(四)就業困難殘疾人培訓后需要就業跟蹤輔導服務的,可申請一次跟蹤輔導服務。由專業社工每月提供不少于3次一對一就業相關輔導。殘疾人接受跟蹤輔導服務成功就業后,對派出社工的機構,按每名殘疾人每月500元的標準給予補貼。享受補貼的時間不超過6個月。
第十條 鼓勵社會培訓機構參與殘疾人職業培訓工作。對參與殘疾人職業培訓的社會培訓機構,按照“先申請后改造”原則,經驗收合格后,可以給予一次性不超過5萬元的無障礙設施改造資助資金,用于無障礙培訓設施的改造或者購買殘疾人培訓設備。
第四章 宣傳與獎勵
第十一條 加大殘疾人就業宣傳力度,廣泛宣傳機關、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企業以及個人扶持殘疾人就業事跡,營造扶殘助殘的良好社會氛圍。
第十二條 選拔優秀殘疾人參加國際、全國、省、市殘疾人職業技能競賽。對參加職業技能競賽獲獎的殘疾人進行獎勵。獎勵標準為:
(一)獲得廣州市殘疾人職業技能競賽一、二、三等獎的選手由市頒發一次性獎金,金額(含稅)分別為1萬元、8000元、6000元;
(二)對參加國際、全國、全省殘疾人職業技能競賽并獲獎的選手,其市獎勵標準由市殘聯牽頭另行制定。
第五章 經費申請與撥付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申請殘疾人員工社會保險費補貼或者一次性崗位補貼,應當向注冊地所屬區殘聯提交如下資料:
(一)領取、填報《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基本情況表》《殘疾員工社會保險費補貼、崗位津貼申請表》;
(二)用人單位與殘疾人員工簽訂的一年以上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以及殘疾人員工的身份證、殘疾人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用人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或者營業證照;
(四)上一社保年度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花名冊原件及復印件,辦理一次性崗位補貼的,可不提交此項資料;
(五)單位社會保險繳費記錄;
(六)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約定,向殘疾人員工發放工資報酬的憑證;
(七)申請一次性崗位補貼的,還需提供殘疾人員工《學歷證書》的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申請就業環境無障礙改造、無障礙就業設備設施建設等一次性資助資金,應當向注冊地所屬區殘聯提交如下資料:
(一)領取、填報《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基本情況表》《無障礙改造、無障礙就業設備設施建設基本情況表》《無障礙改造、無障礙就業設備設施建設資金資助申請表》;
(二)用人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或者營業證照;
(三)申請前12個月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殘疾職工花名冊原件及復印件;
(四)殘疾人員工的身份證、殘疾人證原件及復印件;
(五)無障礙改造建設工程的工程報價表、工程合同和工程發票復印件。
第十五條 殘疾人申請自主創業資金資助,應當向單位注冊地所屬區殘聯提交如下材料:
(一)領取、填報《用人單位基本情況表》《殘疾人創業資金申請表》;
(二)殘疾人所創設用人單位的營業證照或者法人登記證書;
(三)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殘疾職工花名冊原件及復印件;
(四)單位社會保險繳費記錄。
第十六條 殘疾人申請種養(殖)業專項扶持資金,應當向戶籍地所屬區殘聯提交如下資料:
(一)領取、填報《殘疾人種養(殖)業資金補助申請表》;
(二)申請前半年的有效種養(殖)收入流水憑證。
第十七條 殘疾人申請職業培訓補貼,應當向戶籍地所屬區殘聯領取、填報《殘疾人職業培訓補貼申請表》。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機構申請師帶徒、上門技術指導或就業跟蹤輔導服務補貼,應當于項目開展前告知所屬區殘聯。項目完成后向注冊地所屬區殘聯提交如下材料:
(一)領取、填報《服務情況說明表》《用人單位/機構服務補貼申請表》;
(二)培訓機構的營業證照或者法人登記證書及服務師資的職業技能證書。
第十九條 社會培訓機構申請無障礙設施設備改造資助資金,應當向注冊地所屬區殘聯提交如下資料:
(一)領取、填報《殘疾人學員基本情況表》《無障礙設施設備基本情況表》《無障礙設施設備改造資金申請表》;
(二)社會培訓機構營業證照或者法人登記證書;
(三)社會培訓機構與第三方簽訂的無障礙設施設備改造工程合同。
第二十條 申請人應當按照市殘聯當年度的申報通知要求,向用人單位注冊地所屬區殘聯、殘疾人戶籍地所屬區殘聯提交申請資料。區殘聯審核后將結果在官網上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如有質疑或者投訴,區殘聯應當及時按規定處理,向質疑人或者投訴人作出反饋,并將處理意見報送市殘聯備案。公示結束無異議后,區殘聯按照程序將資助或補貼資金編入財政預算,次年度區殘聯根據預算批復情況下撥資助或者補貼資金。
第二十一條 廣州市殘疾人就業創業扶助扶持經費納入政府財政預算。
對殘疾人用人單位的補助(資助)資金、對殘疾人個人的補助(資助)資金,分別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所屬區、殘疾人戶籍所屬區和廣州市的現行財政體制分別由市、區財政承擔。
第六章 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二條 殘疾人就業扶助經費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確保專款專用。
第二十三條 對獲得殘疾人就業扶助經費的單位或者個人,市、區殘聯對其經費使用情況不定期進行檢查。
第二十四條 申請補貼或者資助的用人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提交申請材料。
對騙取扶助經費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相應發放補貼的市、區殘聯追回有關財政資金,同時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包括本數;“超過”“不滿”,不包括本數。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州市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廣州市殘疾人就業創業扶助辦法的通知》(穗殘聯規字〔2019〕4號)同時廢止。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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