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鎮街、區直各單位:
《廣州市白云區博士后科研平臺及博士后人才引育實施細則》已經區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廣州市白云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5年12月30日
(聯系人:陳鑫,聯系電話:35912661)
廣州市白云區博士后科研平臺及博士后人才
引育實施細則
為加快推進粵港澳大灣區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設,吸引集聚博士后青年創新人才,形成“以平臺聚人才、以人才帶項目、以項目促產業”的良性循環。根據國家、省、市關于博士后科研平臺及博士后人才的相關規定,并結合本區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 本實施細則主要明確區財政對博士后科研平臺、博士后人才的補助范圍和標準,經費使用、評估和監督管理等。
第二條 博士后科研平臺的設立和人員的日常管理服務工作按國家、省、市相關規定執行,其中國家、省和市財政安排用于補助博士后科研平臺和博士后人員的專項經費,按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申報、管理和使用。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主要扶持在白云區發展,并依法在白云區實質從事生產經營等活動的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及符合條件的個人:
1.經區申報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廣州市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
2.除中央和省屬駐穗單位及其下屬機構、市屬企事業單位及其下屬機構之外的廣東省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
3.在區上述博士后科研平臺工作的博士后人才(申請補助時以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繳費記錄為準)。
第四條 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博士后科研平臺及對應博士后人才補助項目的組織和實施。
第五條 補助項目
博士后科研平臺及博士后人才補助項目包括設站(基地)補助、科研啟動經費、生活補助和安家費。博士后科研平臺可申請設站資助,博士后人才可申請科研啟動經費、生活補貼和安家費。
第六條 補助標準
(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1.設站(基地)補助:20萬元。
2.科研啟動經費:對于在站(基地)博士后,一次性給予每人10萬元科研啟動經費。
3.生活補助:對于在站(基地)博士后,一次性給予每人10萬元生活補助。
4.安家費:對于在本區設立的站(基地)研究期滿出站到本區企業全職工作的博士后,給予20萬元安家費,分2期等額發放。
(二)廣州市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
1.設站(基地)補助:10萬元。
2.科研啟動經費:對于在站(基地)博士后,一次性給予每人10萬元科研啟動經費。
3.生活補助:對于在站(基地)博士后,一次性給予每人10萬元生活補助。
4.安家費:對于在本區設立的站(基地)研究期滿出站到本區企業全職工作的博士后,給予20萬元安家費,分2期等額發放。
(三)廣東省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
1.科研啟動經費:對于在站(基地)博士后,一次性給予每人10萬元科研啟動經費。
2.生活補助:對于在站(基地)博士后,一次性給予每人10萬元生活補助。
3.安家費:期滿出站到本區企業全職工作的博士后,給予20萬元安家費,分2期等額發放。
第七條 申請條件
(一)設站(基地)補助:申請設站補助的企業須在2024年1月1日后批準設站(基地),且至少已招收1名博士后進站,并開展科研工作6個月以上。廣州市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新批準設立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按已領取補貼的差額發放設站資助。
(二)博士后科研項目資助和生活補貼申請:博士后人員開題通過后,可申請科研項目資助和生活補貼。
對下列在站博士后人員,不予以生活補助:1.在職人員到設站(基地)單位從事博士后研究的;2.已入職設站(基地)單位超過一年的博士,脫產或辭職后又進原單位(含集團內部、隸屬單位)開展博士后研究的。
(三)博士后安家費申請:博士后人員出站后1年內到本區企業全職工作,履行合同(含試用期)滿1年后或在我區自主創業滿1年后可申第一期安家費(10萬元),滿3年后申請第二期安家費(10萬元)。
第八條 申請方式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簡化申請流程,本實施細則所涉及補助采用“免申即享”和自主申報相結合的方式,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廣州市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實行“免申即享”,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按程序辦理資金撥付,廣東省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按要求報送相關申請材料至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第九條 經費用途
(一)設站(基地)單位資助、博士后科研項目資助由設站(基地)單位管理使用,單獨立賬,專款專用。設站(基地)資助主要用于科研課題、人才引進和培養、團隊建設、科技咨詢服務與項目培訓、學術交流、差旅費等支出。博士后科研項目資助主要用于申請資助的博士后科研項目支出,用途包括:科研設備采購、科研會議、科研場地支出及其他科研費用、差旅費、勞務費等。
(二)博士后生活補貼、安家費由博士后所在單位負責核發至博士后個人。
(三)獲得資助的涉稅支出由設站(基地)單位或博士后個人承擔。
第十條 經費管理、監督和評估
(一)設站(基地)單位要加強對補助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和評估,嚴格按照資金用途、財務管理規定合理使用資金,并根據有關部門要求,提供博士后資助資金使用情況和資金績效評價報告等材料,自覺接受主管部門監督。
(二)博士后人員退站的,由其所在設站(基地)單位對科研啟動經費和生活補助(按博士后人員在站時間計算)作出結算,結余資金上繳區財政。
(三)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按要求統計好當年度應當支付的補助資金,并納入下一年度的年初預算。定期對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動態評估資金使用績效,建立人才跟蹤機制,及時了解人才科研成果、成長表現和工作生活情況等,根據實際效果和人才需求優化調整政策。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不予發放補助資金,并取消區人才政策申請資格,已獲得補助的,主管部門有權追回:
1.個人隱瞞事實或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的;
2.個人違反職業道德,學術不端造成惡劣影響的;
3.個人或單位違反資金管理有關規定的;
4.個人或單位存在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十一條 除另有規定外,同一人才、單位憑借同一或類似條件可獲得本實施細則不同條款或同時符合區其他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本區配套或負擔資金)獎勵的,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給予支持。
第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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