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指導價2.8元/平方米·月 服務項目不含垃圾分類
為進一步規范廣州市住宅物業服務收費行為,4月12日,廣州市發展改革委聯合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廣州市市場監管局發布了《進一步規范我市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根據意見稿,新建普通住宅(不含別墅)前期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政府指導價基準價標準為2.8元/平方米·月。該價格標準與2016年發布的物業費指導價保持不變,不過限定了5個類別的服務。其中,生活垃圾服務限于垃圾容器的清洗、消毒,不包括分類。
政府指導價基準價涵蓋服務項目:
綜合管理服務
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維護
公共秩序維護
保潔服務
綠化養護
根據意見稿,政府指導價基準價標準2.8元涵蓋的項目包括5項:綜合管理服務、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維護、公共秩序維護、保潔服務和綠化養護。其中,保潔服務中的生活垃圾服務限于垃圾容器的清洗、消毒,不包括分類。
據悉,該價格標準與2016年發布的物業費指導價保持不變。對此,廣州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副秘書長陳昂鵬指出,政府指導價的制訂依據是2007年發布的《物業服務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里面的服務內容就是規定這5項。因為生活垃圾分類是這幾年政策新增的內容,所以不涵括在內。
據悉,廣州曾在2016年發布《關于規范我市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該通知已于2019年底失效,去年5月,發改委曾在其官網通知,在新規出臺前,仍參照原來的通知執行,此次意見稿征集意見公告期自2021年4月12日至2021年5月11日。社會公眾如有意見或建議,可在公告期內以書面形式反饋至廣州市發展改革委(價格管理處)。所提意見或建議應包含需修改的內容及依據理由、意見人(單位)、聯系方式等。
新增物業服務費公開制度
意見稿新增了物業服務費公開制度。物業服務人應當每年向全體業主公布物業服務費年度預決算,每季度公布物業服務費的收支情況。業主、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對公布的物業服務費的年度預決算和收支情況提出異議的,物業服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七日內書面答復。業主委員會可以聘請專業機構對采取酬金制的物業服務費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物業服務人應予以配合。
此外,意見稿還明確羅列出了分攤費用的范疇。住宅物業服務區域內已獨立裝表計費的水泵、電梯以及大堂、走廊、樓梯、小區道路和場地等公共照明產生的用電量,供電單位應當按照本市居民用電收費標準和實際費用直接向業主收取分攤電費。
物業服務人不得將物業服務區域內地下停車場、綠化養護、園林水池噴泉、值班室、保安亭的水電費用等費用列入分攤。
停車費最高標準保持不變
記者發現,相比2016年的文件,意見稿采取的物業服務收費計費方式更為細化,如住宅物業服務區域內已獨立裝表計費的水泵、電梯以及大堂、走廊、樓梯、小區道路和場地等公共照明產生的用電量,供電單位應當按照本市居民用電收費標準和實際費用直接向業主收取分攤電費。
值得一提的是,停車費最高標準保持不變。意見稿指出,業主自有產權車位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根據不同地區的物業服務成本情況,按每月每車位不高于150元的標準,由停車場經營者與業主通過合同或其他方式約定。需要調整收費標準的,應當由業主共同決定,并由停車場經營者與業主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不限定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約定的保證金金額
根據意見稿,裝修過程中,業主進行住宅物業裝修的,物業服務人可與業主約定裝修保證金的收取和使用方式。與以往相比,意見稿不再限定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約定的裝修保證金金額,該筆費用此前規定不得超過2000元。
裝修完畢后,經物業服務人檢查,沒有造成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損壞的,裝修保證金應當自檢查合格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全額退還給業主。
裝修造成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損壞的,裝修業主應當及時修復,若裝修業主不能夠及時修復的,可以按雙方約定使用裝修保證金對裝修造成損壞的部位和設施設備進行修復。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修復后裝修保證金有剩余的,物業服務人應當將余款在修復完成后的5個工作日內如數退還給業主;約定的裝修保證金不足以支付修復費用的,業主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補齊修復費用。
此外,物業服務人不得收取裝修管理服務費。
意見提交途徑:
郵寄:廣州市越秀區府前路1號9號樓206室 廣州市發展改革委(價格管理處)。
傳真:020-83125911。
郵箱:sfgwjgc@g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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