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州市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2026年2月13日經市政府第16屆1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為做好《辦法》的實施工作,具體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指導思想和制定依據
《辦法》自2015年施行以來,在規范集體資產交易,推動集體資產管理陽光化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斷健全,發展模式和治理機制持續創新,集體經濟組織形式和資產形態呈現新的發展特征,集體資產交易頻次更高、數量規模更大、交易模式更多元化,現行管理制度和流程設置已難以適應,需要對《辦法》進行修訂。
《辦法》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依據上位法和最新政策要求,著力解決我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和交易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在加強交易監管、防范交易風險的同時,最大限度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自主交易、便利交易提供制度支持,以釋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活力,促進農村集體經濟高質量發展。
《辦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廣東省村務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同時,參考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農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指導的意見》等文件,借鑒了浙江、上海、南京、珠三角其他地區等的相關立法成果。
二、修訂過程
(一)調研起草及征求意見。修訂工作于2024年3月啟動,市農業農村局組織赴各區深入村(社)開展專題調研,了解集體資產交易活躍、交易量大的各典型鎮(街)的實踐工作和政策訴求,組織各區集體“三資”交易的負責人座談研討,并兩次征求各區、各相關部門等單位意見,形成《辦法》修訂稿。
(二)組織公眾參與。2025年8月,市農業農村局組織召開行政相對人座談會,分別聽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三資”管理人員、鎮(街)農村集體“三資”交易工作人員、農村產權交易機構代表的意見和建議。8月至9月,通過市農業農村局、市司法局官網同步公開征求了公眾意見。
(三)開展專家論證。2025年8月,市農業農村局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邀請農村集體經濟管理領域專家、法律專家參加,市司法局派人列席會議。2025年11月,市司法局再次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就本次修訂涉及的重點問題進行論證。
(四)公平競爭審查。2025年8月,市農業農村局向市市場監管局申請對《辦法》開展公平競爭集中審查,經審查,《辦法》不存在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內容。
(五)市政府集體審議。2026年2月13日,《辦法》經市政府第16屆1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三、主要內容
《辦法》圍繞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全流程規范管理制定,共7章39條,涉及修改32條,新增7條,刪除5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統一監管平臺,細化監管范圍,明確職責分工。建立市、區統一的農村集體資產信息化監管平臺,要求各級平臺上的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數據實時互聯互通,實現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細化納入交易監管的資產范圍,將推進集體建設用地入市改革工作納入統籌考慮,劃定集體合資企業和合作開發項目中的資產納入監管的邊界;細化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區政府、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鎮(街)各自職責,明確各單位在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工作中的責任,加強多部門協同監管。
(二)豐富交易渠道,創新交易方式,優化交易程序。在完善農村集體資產進入非營利性交易服務機構交易基礎上,允許集體資產進入具備交易服務資質的交易場所或者其他市場主體進行交易;明確公開競價、公開協商、續約交易、小額簡易交易等交易方式的適用范圍和條件,授權各區結合實際進行細化規定;優化交易程序,縮短交易公告期限和交易結果公示時間,進一步規范交易意向申報、公告公示、成交確認、合同簽訂等環節,在確保交易安全的前提下提升交易效率。
(三)強化交易管理,健全監管機制。強化關于交易方案民主表決、交易信息公開等要求,規定鎮(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理事機構、監事機構在農村集體資產進行交易時應當安排人員見證監督,加強民主監督;建立信息化監管、績效評價機制,規范交易保證金管理;完善交易異常情況處理制度,明確延期交易、中止交易、終止交易的情形。
四、重點條文及修訂亮點
(一)納入監管的集體資產范圍
《辦法》第四條規定了納入交易管理的7種集體資產類別,同時明確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獨立核算單位所有的屬于這7種類別的資產也應當納入交易管理。
本條主要是解決關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市場主體的合資企業,特別是合作開發、舊改項目中的資產是否應納入交易監管,應如何界定范圍的問題。確保在不越位減損市場主體權益的前提下確保集體資產納入監管。
(二)集體建設用地入市的規定
《辦法》第三條對集體建設用地入市這類型的集體資產交易進行了明確,即國家、省、市對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入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按照《廣東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用于商業、旅游、娛樂等經營性項目的,應當參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公開交易的程序和辦法,通過土地交易市場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進行。”目前,集體建設用地入市仍處于改革探索階段,本條對該事項預留法律政策銜接空間。
(三)集體資產交易方式的設置
《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農村集體資產交易以公開競價方式為主要方式,公開協商、續約交易、小額簡易交易等其他方式為補充。采取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交易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近十年集體資產交易實踐中,全市各區已經基于《辦法》和本區實際各自制定了實施細則,根據實際需要對交易方式進行了不同程度的細化。此次修訂基于現實需求,新增公開競價以外的其他交易方式,有效彌補交易方式上的不足,同時充分考慮各區實際差異,授權各區結合實際確定公開協商交易、續約交易及小額簡易交易等其他交易方式的具體條件、標準等。
(四)豐富交易渠道
《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農村集體資產一般應當進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行政區域內非營利性的交易服務機構進行交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根據交易標的情況,在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通過具有農村各類產權交易服務資質的交易場所或者具備集體資產交易服務能力的市場主體進行交易。
《辦法》在完善農村集體資產進入非營利性交易服務機構交易基礎上,探索在交易環節引入營利性市場主體作為交易渠道的補充,鼓勵市場主體發揮自身專業性,提升集體資產交易市場效能,成為整個交易體系的有益補充,為高附加值的集體資產實現精準市場匹配。
(五)縮減交易公告公示環節時間
《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交易公告期限應當根據交易底價的數額確定,數額較小的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數額較大的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數額巨大的不得少于15個工作日,具體數額標準由各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區實際確定。第二十三條規定交易完成后交易結果在市、區農村集體資產信息化監管平臺網站以及政府確定的其他平臺網站和交易服務機構公告欄上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
《辦法》將根據交易額度大小設定的交易公告時間由原來的7個工作日、20天、60天壓縮為5個工作日、10個工作日、15個工作日。將交易結束后的結果公示時間由5個工作日壓縮至3個工作日。目的是進一步匹配信息化時代發展趨勢,提升交易效率。
五、辦事指南信息
公眾可通過廣州市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服務平臺(網址:https://jtcqlz.nyncj.gz.gov.cn/)查閱《辦法》原文,通過該平臺進入各區集體資產交易門戶查詢各區實施細則、集體資產交易信息,獲取報名條件、聯系方式、辦理指引等信息。
六、施行時間
《辦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廣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15日公布的《廣州市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市政府第119號令)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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