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正式印發《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首次在市級層面新增最低建筑面積補償規定,成為最大民生亮點。針對建筑面積小于40平方米的廣州市內唯一住宅家庭,經申請可按40平方米建筑面積實行房屋產權調換,且40平方米以內不結算差價。
《辦法》在貨幣補償、房屋產權調換兩種補償方式基礎上,明確鼓勵有條件的征收項目實施房票安置,構建起“貨幣補償、房屋產權調換、房票安置”的多元補償安置體系。
《辦法》進一步拓寬征收補償范圍,清晰界定車位、車庫等配套設施的補償規則,明確對符合規劃并已依法登記的車位、車庫等配套設施,可按市場評估價補償。
立足積極穩步推進城中村改造的發展大局,《辦法》新增城中村改造銜接條款,明確城中村改造項目涉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按照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本《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針對以往個別被征收人獲補償后不能或不配合辦理被征收房屋不動產注銷登記、阻礙地塊后續開發的難題,《辦法》優化不動產注銷登記方式,明確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注銷;未按約定辦理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市、區政府按約定履行補償義務后,憑生效的房屋征收決定等文件,書面通知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注銷登記。
針對商鋪、工業廠房、倉庫等非住宅房屋征收時,產權調換房源匹配困難的現實痛點,《辦法》明確,補償決定中非住宅房屋因國土空間規劃、土地資源現狀等原因確實無法提供產權調換房屋的,補償方式可以采取貨幣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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