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州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以及國家、省、市海綿城市建設相關工作部署,全面推進我市海綿城市建設,滿足行政管理需要,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市政府辦公廳公布對《廣州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作不涉實體內容的簡易修改并繼續實施,有效期5年。現就《管理辦法》解讀如下:
一、簡易修改的內容
第二十條中的“政府投資的海綿城市設施”修改為“政府投資類項目的海綿城市設施”,第二十一條中的“各管理部門應建立海綿設施日常管理制度”修改為“各行政管理部門應建立海綿設施日常管理制度”。
二、實施的必要性
2020年12月30日,市政府辦公廳公布實施《廣州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辦法》(穗府辦規〔2020〕27號),有效期五年。《管理辦法》是全面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5號)等國家和省關于海綿城市建設要求的綱領性規定,串聯了其他有關海綿城市建設指引文件。《管理辦法》實施以來,助力我市推進海綿城市建設工作,形成海綿城市建設體系,建立健全了海綿城市設施建設和日常管養長效機制,支撐我市順利完成系統化全域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示范工作。為進一步落實屬地主體責任,理清規劃管理、建設管理、運行維護、責任監督等職責分工,同時加強公共監督,形成全社會關心、參與、支持和監督海綿城市建設的良好局面,有必要繼續實施《管理辦法》,為海綿城市建設提供制度保障。
三、主要依據
《管理辦法》主要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城市綠化條例》、《節約用水條例》、《地下水管理條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廣州市排水條例》、《廣州市水務管理條例》、《廣州市建設項目雨水徑流控制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5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明確海綿城市建設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建辦城〔2022〕17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海綿城市建設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6〕53號)等文件規定。
四、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二十八條,分別對適用范圍、建設和運營管理、責任監督等方面內容作出規定。
(一)關于《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廣州市行政區域內各類新、改、擴建項目的海綿城市規劃、設計、建設、運行維護及管理活動,涵蓋核發用地規劃設計條件、土地出讓、方案設計及審查、項目立項、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設計招標、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工程設計及審查、建設施工許可、竣工驗收、運行維護等環節,海綿城市設施與主體工程應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運營使用。《管理辦法》規定各區人民政府、廣州空港委是本轄區內海綿城市建設的責任主體,負責統籌、協調、指導、監督、考核轄區內海綿城市建設工作,明確區級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職責,建立海綿城市建設工作協調機制。
(二)關于建設和運營管理。一是明確了開展海綿城市建設,要結合我市“山城田海”自然山水格局,綜合采取“滲、滯、蓄、凈、用、排”等措施,構建低影響開發雨水系統,保護水生態環境,逐步提高城市排水防澇標準,有效控制面源污染。我市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海綿城市建設和運營管理。二是規定各區人民政府、廣州空港委和市級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海綿城市建設工作的組織實施,動員全社會共同推動海綿城市建設和運行維護。三是市發展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農村農業、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林業園林等市級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結合行業、地區特點,落實海綿城市管控要求,制定有關工作要求及指引,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共同推進海綿城市建設工作。四是要求政府投資類項目及社會投資類項目的海綿城市設施產權人或管理單位都應當按照要求,建立海綿城市設施日常管理制度,定期進行海綿城市設施養護,保障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
(三)關于責任監督。一是明確建設單位等有關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依規處理。二是明確本市海綿城市建設工作納入河長制湖長制考核體系。三是規定有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相關職責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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