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音頻解讀】
【文字解讀】
近日,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便于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更好地理解與配合,現對《辦法》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及依據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590號),2021年我市出臺了規范性文件《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的通知》(穗府規〔2021〕2號,下稱原《辦法》),有效期5年。原《辦法》實施以來,為省、市重點建設項目、軌道交通等基礎設施項目提供了有力政策保障。但隨著城市發展從大規模增量擴張階段轉向存量提質增效為主的階段,在我市高質量發展和大力推進城市更新新形勢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面臨新要求,但現行政策內容對房票安置、不動產依囑托注銷登記等新情況缺乏規范,政策銜接不足。為保持政策延續性和穩定性,適應現實需求,有必要開展文件修訂工作,進一步發揮房屋征收對城市發展、民生改善的重要作用,為廣州高質量發展注入強勁動力。
二、修訂意義及總體考慮
本次修訂在延續原有政策框架的基礎上,從我市實際出發,總結實踐經驗,按照“符合規范、程序正當、補償合理”的原則,進一步回應群眾關切,強化權益保障。主要著眼于以下三點:一是突出民生保障,切實改善被征收人居住條件;二是注重政策銜接,與城中村改造、不動產登記等方面政策協同;三是提升實施效率,推動征收項目有序高效開展。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五章48條,主要包括:
第一章總則,明確制定依據、部門職責及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等。
第二章征收決定,規定公共利益征收情形,作出征收決定的相關程序、征收范圍確定后的限制行為等。
第三章補償,規定補償方式、各類補償和獎勵補助標準、評估程序、“住改商”和未經產權登記建筑等特殊情形補償、稅收優惠等。
第四章征收實施,明確補償協議簽訂、不動產登記手續辦理、補償決定、強制執行、征收信息化等。
第五章附則,明確了拆遷項目處理、施行日期及與原有征收規定的銜接等。
四、重點條款
(一)兜底保障,改善民生。
為切實改善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對于我市家庭唯一住宅且建筑面積小于40平方米,被征收人配合簽約搬遷的,經申請可按40平方米進行房屋產權調換,40平方米內不結算差價;選擇貨幣補償的,則按被征收房屋實際面積補償。在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領域,這是首次在市級層面新增最低建筑面積補償規定,精準照顧到配合征收的小戶型、唯一住宅家庭,充分體現以民為本的工作理念,滿足人民群眾基本居住需求。
(二)靈活補償,多元安置。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房屋產權調換,并鼓勵有條件的項目實施房票安置。補償安置方式更加多元化,給予被征收人更多選擇權。
(三)車位車庫,明確補償。
對于符合規劃并已依法登記的車位、車庫等配套設施,明確可按市場評估價給予補償,進一步拓寬征收補償范圍。
(四)銜接改造,適應形勢。
明確城中村改造項目涉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辦法》執行。
(五)注銷登記,提升效率。
明確被征收房屋的不動產注銷登記有協議約定的按約定辦理;未在協議約定期限內辦理的,作出征收決定的市、區政府按約定履行補償義務后,憑生效的房屋征收決定等文件,書面通知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既尊重協議自治,也明確了依囑托注銷方式,在保障被征收人權益的前提下加快項目后續開發建設,讓公益項目、民生工程早日惠及人民群眾。
(六)因地制宜,貨幣補償。
對于由市、區政府作出補償決定的非住宅房屋,明確因國土空間規劃、土地資源現狀等原因確實無法提供產權調換房屋的,補償決定可以采取貨幣補償方式,破解非住宅房源匹配難題。
五、新舊政策區別
除了前述重點條款外,《辦法》相較于原《辦法》存在以下區別:
(一)補償更科學、全面。
一是進一步完善征收補償標準,在房屋征收補償可實行獎勵和補助的基礎上,明確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金額加上征收獎勵、補助之和的上限標準,統籌兼顧公益發展與民生保障。二是完善補償協議約定內容。補償協議應當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不動產注銷登記事項,且實際使用人不是被征收人的,可以對被征收房屋的騰空清退事項作出約定。
(二)程序更規范、嚴謹。
一是完善歷史文化遺產調查評估規定,未完成調查評估的,不得開展征收、拆除工作;加強對不可移動文物和傳統風貌建筑等保護,銜接《廣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廣州市傳統風貌建筑保護規定》,兼顧城市發展與歷史文化保護。二是細化征收補償方案的指導要求,明確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相關流程。
(三)協同更順暢、高效。
一是進一步強調被征收房屋涉及土地出讓金繳納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二是對城鎮房屋更新項目涉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法律法規及其他政策文件對此有專門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六、執行時間
《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的通知》(穗府規〔2021〕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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