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進一步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師生安全,2021年2月26日,市政府辦公廳印發了《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校車安全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辦規〔2021〕4號)(以下簡稱《若干措施》)。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校車安全事關學生生命安全,發生交通事故時,乘坐校車的學生基本沒有自救能力,事故風險相當大,不斷加強校車安全管理是各級政府和各職能部門、學校、相關單位的職責。我市在2017年11月印發了《廣州市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辦法》(以下簡稱《市辦法》),在實際實施過程中,有必要完善、補充相關措施,不斷加強校車的安全管理,進一步確保學生安全。
二、《若干措施》突出特點
(一)明確由區政府按照“保障學生就近入學、建設寄宿制學校、發展公共交通、提供校車服務”依次優先的原則,統籌解決學生上下學交通問題。
(二)明確各單位職責。各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學生上下學和校車安全管理負總責,健全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保障體系。校車使用者、校車服務提供者要承擔校車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開展校車安全管理和運營工作。
(三)幼兒家長要履行接送幼兒入園的責任。
(四)加大對校車交通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
三、主要措施
(一)做好校車使用許可工作
1.要求所有新申請校車使用許可及校車標牌的專用校車或二手專用校車,均應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標準的要求。
2.簡化許可程序。區教育行政部門將收到的校車使用許可申請材料直接分別送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區交通運輸部門和城市道路管理機構(或區人民政府指定部門)征求意見。區人民政府根據相關部門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也可以委托指定的行政機關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二)壓減不必要校車數量
淘汰不符合現行國家安全標準的校車,按照保障學生就近入學、建設寄宿制學校、發展公共交通、提供校車服務的原則,大力發展公共交通,滿足學生乘車需求,科學控制校車總量,嚴格審查校車配備數量和運行線路。
(三)強化校車安全管理
1.各區人民政府建立由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城市道路管理、應急管理等部門組成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安排人員通過校車動態信息監管平臺監管校車運行情況,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條件、消除安全隱患。
2.各學校、各校車服務提供者要加強對校車和駕駛人的管理,聘請具有校車駕駛資格、駕駛記錄良好、身體心理健康的專職人員作為接送學生的車輛駕駛人。
3.明確入園幼兒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對確因特殊情況不能由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車輛集中接送的,可由幼兒園提供校車服務。
4.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學校配備校車的安全管理工作,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提供校車服務的安全管理工作,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要會同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加強對其他校車運營單位提供校車服務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規范校車合理運行
1.嚴格控制校車運行范圍,科學控制寄宿制學校校車的數量,校車原則上不能跨市運行。
2.為保障學生身心健康,校車接送學生時,學生在途時間為正常上下學時間段,即早上7:00—8:00,中午11:30—14:00,下午15:00—18:00。
3.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的校車安全管理,參照穗府辦規〔2017〕16號文和本措施執行。
(五)加大對校車交通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
1.對造成人員死亡的校車交通事故,依法追究相關負責人、管理人的責任。
2.校車服務提供者、使用校車的學校(單位)明知接送學生上下學車輛存在安全隱患、校內沒有實施人車分流或違反法律規定組織校車承運學生,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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