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項目編號:0724-2531Z3354529
二、項目名稱:廣州大學附屬中學黃華路校區化學實驗室及功能室設備儀器更新、生物實驗室及功能室設備更新、物理實驗室及功能室設備購置
三、相關當事人
投訴人:北京優能智學教育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稱投訴人)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西三環北路105號科教樓九層918
法定代表人:李紀華
被投訴人1:國義招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采購代理機構)
地址: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東風東路726號18樓
被投訴人2:廣州大學附屬中學(以下稱采購人)
地址:廣州市大學城國醫西路31號
相關供應商:廣州昕乂鵬科教儀器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稱昕乂鵬公司)
地址:廣州市白云區嘉禾街新科楊苑街2巷6號103房
四、基本情況
采購日期:2025年7月21日
投訴人因對質疑答復不滿意,就昕乂鵬公司中小企業聲明函虛假等問題向本機關提起投訴。本機關依法調查并作出處理決定。
五、處理依據及結果
(一)關于投訴事項1: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投訴人的投訴事項1缺乏事實依據,投訴事項不成立,本機關予以駁回。
(二)關于投訴事項2: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投訴事項部分成立可能影響采購結果,鑒于本項目政府采購合同已履行,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相關當事人可依法提起訴訟,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三)關于投訴請求:本機關已依法調查案件事實并作出處理決定,相關投訴請求已滿足;由于投訴事項1不成立、投訴事項2“廣州昕乂鵬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不成立,此部分相關投訴請求不予支持。
六、其他補充事宜
如不服本處理決定,可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0天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發布人:廣州市財政局
發布時間:202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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