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事人名稱:廣州市國際工程咨詢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01190479592X
住所:廣州市越秀區寺右新馬路111號五羊新城東成廣場9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本機關于2025年9月26日對你公司2024年代理政府采購業務執業情況進行了檢查。檢查了你公司2024年度代理的“2024-2025年度廣州空港經濟區儲備地塊綜合管理服務項目(二次)”(項目編號:440101-2024-00056)等五個項目。經調查,你公司上述采購項目存在以下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問題:
一、設置與企業經營年限有關的證書作為評審因素。
二、設置與企業規模有關的證書作為評審因素。
三、以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
上述事項一至三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
以上事實,有《財政部 公安部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開展2025年政府采購領域“四類”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財庫〔2025〕14號)、檢查工作底稿、《政府采購監督檢查征求意見函》及復函等在案佐證。
本機關于2025年12月26日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了違法事實、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事項,并告知享有陳述、申辯權利。對此,你公司在規定時限內未作陳述申辯。
根據你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按照《廣東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64號)第二條、第十條和《廣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廣州市財政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的通知》(穗財規字〔2024〕1號)第二條、第七條、第九條的規定,你公司違法行為對應《廣州市財政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序號第35點較輕違法程度。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三條、第七十一條第(三)項,本機關決定對你公司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并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整改情況報送本機關。
你公司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廣州市越秀區小北路183號金和大廈2樓,電話:020-83555988)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廣州市財政局
202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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