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22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26年5月13日市政府第16屆12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孫志洋
2026年5月28日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廣州市人民政府第16屆123次常務會議決定對《廣州市氣瓶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等2件政府規章作如下修改:
一、《廣州市氣瓶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將第二十條第二款修改為:“更換車用氣瓶的,應當經監督檢驗合格后,由車用氣瓶使用單位向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車用氣瓶使用登記,并憑檢驗機構出具的消除使用功能處理證明文件辦理舊瓶注銷登記。”
二、《廣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
(一)將第一條中的“維護法制統一”修改為“維護法治統一”。
(二)將第二條第一款中的“公開發布”修改為“公布”,第二款中的“發布”修改為“公布”。
(三)將第三條、第十八條第二款中的“發布”修改為“公布”。
(四)將第四條第六款改為兩款,作為第六款、第七款,修改為:
“商務部門負責指導、監督規范性文件貿易政策合規性評估工作。
“市司法行政部門、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負責統一發布平臺管理工作?!?/span>
(五)將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符合黨中央、國務院的重大決策部署和國家重大改革方向,不得違反上級機關的決定、命令,不得超越本行政機關的職權范圍?!?/span>
(六)將第九條第二款中的“商請”修改為“請”。
(七)將第十二條第一款中的“對規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等方面進行論證”修改為“對規范性文件制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協調性、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性等方面進行論證”。
(八)將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規范性文件涉及其他機關的職責或者與其他機關關系密切的,起草單位應當充分征求相關機關的意見。制定區政府規范性文件,起草單位應當征求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意見,涉及多個市級行業主管部門的,應當同時征求意見,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書面反饋。”
(九)將第十四條第一款中的“并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公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7個工作日,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修改為“并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公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7個工作日”。
將第二款中的“充分聽取、合理采納市場主體和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和建議”修改為“充分聽取、合理采納市場主體和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依照前款規定公開征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
“規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起草單位負責人書面同意,可以不公開征求意見:
“(一)為應對和處置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的;
“(二)經依法審查,公開征求意見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三)起草過程依法需要保密的;
“(四)為執行上級行政機關、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命令和決定,需要立即制定和施行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
“起草單位應當在本單位負責人書面同意材料中說明不公開征求意見的理由,并在規范性文件報送司法行政部門合法性審核(審查)時一并提交?!?/span>
(十一)將第十五條改為第十六條,將第一款中的“起草單位應當認真研究、充分采納”修改為“起草單位應當認真研究,充分采納合理意見”。
將第二款修改為:“起草單位應當通過電話、書面或者網絡等適當方式將意見采納情況及時向社會公眾反饋;對相對集中的意見和建議不予采納的,應當在規范性文件公布時說明理由?!?/span>
(十二)將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七條,將第一款修改為:“起草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的規范性文件,起草單位應當按規定開展公平競爭審查。起草單位認為規范性文件不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的,應當在起草說明中載明?!?/span>
將第二款修改為:“政府規范性文件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的,起草單位應當開展初審,并將規范性文件草案和初審意見送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公平競爭審查。”
刪除第三款。
(十三)將第二十條改為第二十一條,將第二款第八項中的“修訂”修改為“修改”。
將第九項修改為:“(九)履行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程序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span>
(十四)將第四章“發布”修改為“公布與備案”。
(十五)將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九條,將第一款中的“發布”修改為“公布”。
將第三款修改為:“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公文及統一發布平臺管理規定進行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未在統一發布平臺公布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span>
(十六)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規范性文件公布時,政策解讀材料應當同步在統一發布平臺公布。政策解讀材料應當全面、詳盡、準確。起草單位應當加強與公眾的交流和互動,及時回應社會關切,準確傳遞政策意圖?!?/span>
將第一款改為第二款,其中的“發布”修改為“公布”。
(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四條:“政府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政府規范性文件根據《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有關規定重新發布的,還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報上一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span>
(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五條:“部門規范性文件公布時,應當通過統一發布平臺同步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部門規范性文件根據《廣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有關規定重新發布的,還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報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span>
(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六條:“地方性法規規定市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另行制定規范性文件的,應當根據《廣州市地方性法規制定辦法》規定的期限制定公布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地方性法規對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span>
(二十)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七條,將第二款第一項、第二項修改為:
“(一)政府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屆滿前1年的;
“(二)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的部門規范性文件、重大疑難的部門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屆滿前1年的,其他部門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的;”。
(二十一)將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八條,將第一款修改為:“評估規范性文件,應當對其內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協調性、可操作性及其實施效果進行綜合分析并形成報告,報告應當對規范性文件修改、廢止、到期失效或者繼續實施提出明確意見?!?/span>
將第二款修改為:“政府規范性文件、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的部門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評估機關應當將規范性文件的評估報告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并抄送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其他部門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評估機關應當將規范性文件的評估報告報送同級司法行政部門。經過評估,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實施或者修改的,應當及時啟動相關程序,確保行政管理制度的延續性?!?/span>
將第三款中的“第三十三條”修改為“第三十七條”。
(二十二)將第三十六條改為第四十條,將第三款中的“第十七條”修改為“第十八條”。
(二十三)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四十一條,其中的“司法行政部門可以通過合法性審核(審查)對同級部門和下級政府履行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合法性審核等情況進行指導”修改為“司法行政部門可以通過合法性審核(審查)、備案審查等對同級部門和下級政府履行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合法性審核等情況進行指導”。
(二十四)將第三十九條改為第四十三條,將第一款修改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規范性文件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規定,或者存在其他不當問題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意見建議。制定機關應當及時對有關意見建議進行研究處理。對科學合理、具有現實可行性的意見建議,應當采納或者部分采納,并予以回復;意見建議事由不成立的,應當做好解釋工作。對政府規范性文件提出意見建議的,制定機關可以指定由實施部門負責有關研究處理工作?!?/span>
將第二款修改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規范性文件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規定的,也可以書面向負責監督的司法行政部門反映,由司法行政部門按照內部層級監督有關規定處理?!?/span>
(二十五)刪除第四十一條。
(二十六)將第四十二條修改為第四十五條,將第一款中的“發布后”修改為“公布之日起”。
其他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廣州市氣瓶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廣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26年5月29日印發
關注 · 廣州政府網